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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信鸽协会章程

2012-08-12 1:04:07 广州市越秀区信鸽协会

     广州市越秀区信鸽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广州市越秀区信鸽协会。下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按自愿原则建立起来的越秀区的信鸽竞赛运动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全区信鸽工作者和爱好者,努力促进群众性的信鸽运动广泛开展。增强人民体质,在普及的基础上,迅速提高信鸽比赛运动水平。本会执行中国信鸽协会的比赛规程,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越秀区体育局和越秀区体育总会的领导和接受越秀区社团登记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是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中路238号园林招待所内。现改为:广州市越秀区三元里大道北站路88号102(即公园仔停车场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广泛宣传和组织群众参加信鸽竞赛活动,以增强体质和提高运动的技术水平。 (二)承担区体育局委托的竞赛和各项庆典彩鸽的司放任务,并推动开展信鸽竞赛活动。 (三)审议裁判员的考核、评选、晋级事项。 (四)积极组织信鸽的科研交流活动,学习先进,推广先进经验。 (五)组织裁判员、司放员的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参加本会的都是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自愿要求加入本会;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有会员二人或单位介绍;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有代表性的信鸽界知名人士,可由协会聘请为本会会员; (四)由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竞赛、培训、科研等活动; (三)享受上级或协会组织的有关参观、学习业务的优先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旅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与关心、宣传开展群众性信鸽活动,遵守信鸽协会竞赛规程。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每年召开会员大会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起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现跟市信协会同步,改为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换届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施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的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使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使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使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规程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理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理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00一年一月十二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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