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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鸽权不应妨碍安居权

2007-06-07 11:45:34 舟山詹森鸽舍

      本报讯  记者史隽 通讯员谢华波报道 轰动一时的宁波首例阁楼养鸽纠纷案二审有了定论,日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宁波鄞州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安居权比养鸽权略胜一筹。    原告尚贤菊是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桑菊家园的住户,被告励国定是其邻居。由于有阁楼,作为宁波市信鸽协会成员的励国定便搭了鸽舍饲养信鸽,尚贤菊认为此举对自家生活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在多次向小区居委会和物业公司反映此事未果后,将励告上法庭。    尚贤菊诉称,励国定在阁楼里饲养近百只白鸽,不仅气味较重,鸽毛经常飘进自家门窗,鸽粪也撒到自家阳台,造成家中蟑螂等虫害问题,严重影响了自家生活环境,并造成身体健康隐患,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排除妨害,停止侵害,拆除鸽笼,不得在影响原告居住环境内饲养白鸽;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元。    励国定辩称,他是依照规定饲养信鸽的,数量约70多只,主要用于竞技比赛。鸽毛偶尔飘到尚贤菊家是有的,粪便也很少撒到尚家阳台,原告关于造成原告家中出现蟑螂等问题,及存在禽流感疾病隐患缺乏依据。他养鸽虽对原告有些影响,但也是在合理的可以容忍的范围之内,他会积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对原告的影响,希望能与原告协商解决。    宁波鄞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虽然被告系鸽协成员,但养鸽不能影响他人正常的生活环境和居住安宁。被告的养鸽权利与他人正常的生活居住权利发生冲突时,在价值取向上应倾向于后者。被告养鸽数量较多,由此产生的鸽毛、鸽粪、气味、噪音等对原告家的生活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而关键在于控制鸽子数量和规范养鸽,故判令被告饲养鸽子数量控制在15只之内,每日训放鸽子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日清扫鸽舍一次以上,每周对鸽舍消毒一次以上。    宣判后,原、被告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程序合法,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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