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棚管理实施意见
2013-03-09 14:19:33
北京市信鸽协会
关于贯彻《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信鸽协会 2011年3月
北京市各信鸽公棚、区县信鸽协会:
《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社体字[2009]735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规定》,结合北京市公棚发展现状,规范北京市公棚信鸽运动,维护信鸽公棚和参赛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信鸽公棚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北京市信鸽协会就贯彻实施《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办理公棚竞赛单位,必须是自愿入会的北京市信鸽协会团体会员,遵守《北京市信鸽协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信鸽公棚举办比赛(秋赛棚、春赛棚),必须按照《规定》及本意见要求进行申报,实行一年一注册制,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北京市信鸽公棚竞赛事项由北京市信鸽协会负责协调。
市鸽会选派国家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公棚竞赛裁判长,确保信鸽公棚查棚、预赛、决赛的顺利进行;监督办赛单位比赛规程的实施;审核办赛单位上报材料,协调办理需中国信鸽协会批准的公棚赛事;对监赛公棚赛事出现重大问题予以处理,对参赛者的投诉进行协调。
三、办赛单位在我市境内依法设立的公棚,应具备《规定》第二章所要求的场地、设备、资金、人员、管理等条件,并经过市鸽会审核按年度到市鸽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四、公棚比赛申报及奖金要求
获得办赛许可的信鸽公棚申请举办比赛,按《规定》第三章及本意见要求执行。
(一)公棚比赛奖金按规定第十二条执行。
1、银行存款证明。由银行开具,证明公棚存款数额相当于《竞赛规程》所设奖金总额,冻结截止期为公棚颁奖日的存款证明。
2、经济担保公证书。由具有法人资质,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事业单位,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为公棚提供足额奖金保证的“经济担保公证书”。
(二)监赛费。
各办赛单位需在申报举办公棚比赛的同时,按照比赛奖金总额的比例缴纳监赛费。比赛奖金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缴纳1.5%,比赛奖金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缴纳1%。以上缴纳标准仅限3次执裁(首次查棚、预赛、决赛)的监赛费用,每多增加1次比赛,加收1%的监赛费。
(三)比赛保证书。办赛单位应明确承担的经济、民事、法律等责任,以及对奖金总额兑现等作出明确承诺。
五、竞赛执行
获得年度注册资格的公棚须在比赛开始前一个月,提交书面派员执裁申请。办赛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竞赛规程实施公棚赛,如遇比赛不可抗拒原因确须变更比赛日期,必须经市鸽会同意后方可实施。
(一) 市鸽会裁判员按《规定》要求,对公棚比赛进行执裁。市鸽会
应查验公棚设施、设备,电子计时报到系统,集鸽清单,作出竞赛实施方案和应急方案,确保比赛公平、公正、公开。担任公棚执裁的裁判员由市鸽会统一委派。并在市鸽会网站上公示裁判员名单。
(二)公棚比赛期间,由市鸽会仲裁委员会负责复审执行公棚竞赛规则、规程中发生的纠纷,保证公棚竞赛规则、规程的正确执行。
(三)未经批准任何裁判员不得到公棚执裁,违反规定者,将依据《信鸽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实施办法》对违纪裁判员进行处罚。
(四)当值的裁判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参加本公棚比赛。
五、监赛费使用
监赛费专款专用,任何人不能挪做他用。主要用于公棚裁判员的学习、培训,在执裁工作中发生的交通、食宿、技术服务、异地监放裁判费用及市鸽会对办赛公棚进行资质审批,公棚设备设施检查和对公棚比赛情况进行的网站宣传、年度实行信誉等级评比奖励等。
六、罚则
办赛单位应按《规定》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做好比赛申报、比赛执行以及奖金发放等工作。如有违规,市鸽会将按《规定》及本意见的要求进行处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吊销举办信鸽公棚比赛许可证。协助参赛者追究其他责任,逐级向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上报、处理。
七、其他
凡未履行比赛报批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其经营的各类公棚均不在本会监赛之列,其办赛行为以及由此引发的后果与纠纷与本会无关。本会将根据报批情况向社会公告,提请参赛者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