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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鸽协第十一届委员会章程

2007-09-26 22:51:33 智慧詹森之翼

广州市鸽协第十一届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广州市信鸽协会简称广州鸽协。英文为“GUANGZHOU RACING PIGEON ASSOCIATION”,缩写为:“GZRPA”。    第二条: 性质    是在广州市体育总会领导下的全市性群众业余体育组织,经依法报市社团办登记为全市的非盈利的信鸽社会团体。是广东省信鸽协会团体会员。    第三条:宗旨    组织和团结全市信鸽爱好者,遵守我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指导发展全市的赛鸽运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提高信鸽竞翔和品评水平,开展信鸽竞训、科研、培育良种等活动,为陶冶人们高尚情操,增进身心健康和赛鸽运动水平做出贡献,加强与兄弟省市和世界信鸽组织与会员的友谊、联系与合作。组织会员积极参加世界和全国的信鸽比赛为国家和广州争光。    第四条:任务    1、团结社会力量,指导区级信鸽协会、赛鸽俱乐部开展信鸽竞翔、品评、科研、培育品系等工作。    2、开展国内外及港澳地区信鸽组织交往,交流经验、增进友谊和团结。    3、承办上级领导机关委托在大型运动会和重大节日及社会团体、企业庆典放信鸽。    4、积极组队参加省级各项信鸽比赛。    5、加强信鸽公棚、俱乐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6、保障会员正当权益。    7、按主管部门要求,按时呈报本会当年工作计划及有关资料,审批后施行。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本会接纳团体会员,并收取团体会费。    第六条:凡本市爱好饲养信鸽的公民,遵守国家法令,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经会员介绍,交纳会费,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会员权利    1、有参加本会举办的训练、竞翔、品评、科研和学习交流等活动权;    2、有本会内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3、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权;    4、有参加上级和本会组织的学习、交流与工作优先权;    5、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八条:会员义务:    1、遵守国家法令和政府有关规定,加强法制观念和纪律性,反对派性,搞好本职工作。    2、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3、坚持文明、科学养鸽,支持鸽会建设,维护鸽会团结,搞好鸽舍管理和邻里和睦。    4、为全国、省、市、国际赛事和重大节日及社会团体、企业庆典提供信鸽庆放。    5、积极参加信鸽竞翔、品评、科研等活动。    6、缴纳会费。    第九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信鸽协会章程的行为,有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刑事责任的,可以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领导成员任免与职权     第十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或延期)。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幕后,由委员会执行大会职权。    第十一条:委员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召开委员会一般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超过半数以上表决通 过;如有特殊情况鸽协法定代表人可请示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    第十三条:本会设立常务委会。常委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常委会人数不超过委员会的1/3)。    第十四条:常委会必须有2/3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常委会不定期,情况特殊的可采用现代通信、网络等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本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常务委员5人,由委员会民主协商产生,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聘请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信鸽业务,在信鸽界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担任本协会常务委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8岁;    (五)本会常务委员不得在区鸽协和属地管理的俱乐部、公棚兼任实际领导职务;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实行述职、辞职和自动离职制度。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年必须书面述职一次,由秘书长收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没有述职和述职无作为者应主动辞职。本会委员会委员一年、常务委员6个月无故不参加协会会议、不执行协会决议的,视为自动辞职。缺额按第三章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八条: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    (二)代表协会出席重要会议,签署重要文件。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协调内外关系和内外团结。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主席缺席时主持协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区鸽协、俱乐部、公棚和其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委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在紧急情况下,处理其他突发事件和日常事务。    (七)代表协会签署必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文件。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下设机构与职责    (一)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专人在协会办公点值班,处理协会日常事务;    2、办理新会员入会手续,并按规定收取会费,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为新入会和鸽棚迁移的会员及时测量空距,输入电脑存档;    3、采取书信、手机短讯和其他方式,及时通知会员需要知道的各种信息,向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发放各类足环;    4、负责接待媒体采访,处理各种群众来信和各种投诉与申诉;    5、负责协会各种赛事竞翔单的发售和各项奖金的发放;    6、负责协会颁奖总结大会、委员全会和常委会议的会务工作,并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并根据秘书长的要求,做好音像资料的录取和保存工作;    7、起草协会报告、决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起草上报、下发的文件,向基层协会发布通知通告;    8、按财务制度管理好协会的财务,严格执行规定的标准实施各种补贴开支,定期给主管领导呈报财务报表,向会员公布收支账目。    9、做好彩鸽的集鸽、运输、司放工作,注意形象,打造品牌,为会员增加补贴,为鸽会创造效益;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二)竞裁部。主要职责是:1、根据上级鸽协的部署和本市实际,提出每年的竞翔计划交委员会或常委讨论决定;    2、按照竞赛规程精心组织每场信鸽比赛的集鸽、运输、放飞、裁判、报到工作,并组织全市鸽友积极参加省、国家统一组织的各项赛事;    3、协条基层鸽会、俱乐部等组织信鸽联翔,打造广州的经典赛事,形成品牌,扩大影响,提高“广鸽”的知名度。    4、按照品评规则,组织信鸽品评赛和参加上级组织的品评赛,争取好成绩;    5、负责会员空距测定,不定期抽查赛鸽管理日常事宜,对规程规定的名次鸽上棚验鸽;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三)拓展部。主要职责是:1、负责组织信鸽拍卖会、展示会为鸽友提供更多的交流机会,为鸽会增加收入;2、建信鸽交流的平台,根据广州赛鸽运动发展情况,适时开发曾有着悠久历史的广州“鸽市”,不仅满足本市鸽友之间的交流,也方便外省鸽友穗交流,为“广鸽”走向全国、形成品牌创造条件;3、开发社会力量,扩大赛鸽运动的影响,做好各项赛事的冠名、冠杯的赞助活动,扩大每场信鸽赛事的社会影响,搞活信鸽4、负责组织全市会员、团体会员,积极参加全国和世界各地的公棚赛、锦标赛、大奖赛、通讯赛和品评赛等各类赛事,特别是在世界上影响大的经典赛事,为祖国争光。5、根据世界赛鸽运动的发展,不断引进和开发走在世界赛鸽运动潮流前面的新赛鸽品种、新鸽具、新设备、新赛制等。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各部(室)配部长1人,副部长2-3人,部长由常委兼任,副部长及成员由秘书长提名常委多数通过生效。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经费来源:1、会员会费;2、足环出售:3、彩鸽服务;    4、广州市体育总会拨款;    5、社会赞助;6、利息;7、其他收入。第二十四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二十六条:本协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会员退会及开除会藉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者予以退会或开除会籍:1、一年内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2、在竞翔中严重违纪、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2、犯有政治、经济、刑事案件,被通缉、逮捕、劳教和判刑者;3、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行为,破坏本会正常工作的;4、散布谣言。打架斗殴,坚持派性,制造分裂,造成恶果的;5、工作失职,对该组决定拒不执行或执行中造成竞训、科研等活动有重大损失或对本会荣誉损失者。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常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理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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