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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上诉案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5-12-09 17:22:22 甘忠荣

            天河上诉案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提示:   2015年12月7日下午张勇告: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他去领民事裁定书。当天下午他去签收了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一终字第1773号民事裁定书。   贵州天河赛鸽中心负责人张勇于次日将复印件用快递寄我。因复印件文字不太明,后面所发的是“民事裁定书”打印件。   本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代理人认为这裁定欠妥。二审法院显然忽视了一审系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包括一审判决理由错误。而不是什么“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不应矛盾下交, 增加当事人诉累。应依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改判。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成本。   对此,将行文对本裁定作一法律评析。       以下是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筑民一终字第17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天河赛鸽中心,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天河潭兰苑山庄。   负责人张勇,该中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甘忠荣,该中心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阳供电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186号。   负责人何愈国,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定贵,贵州君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天河赛鸽中心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阳供电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5)花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5)花民初字第1043号;   二、发回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50元,退还上诉人贵州天河赛鸽中心。   审   判   长    龚国智   代理审判员       符黎音   代理审判员       王书建   二0一五年十二月 四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陆治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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