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依法惩处诬陷见义勇为者
2011-12-18 9:23:23
[新华时评]
应依法惩处诬陷见义勇为者
近日,武汉一名15岁中学生扶起被电动车撞倒的女士,反被诬陷为“肇事者”。警方介入调查后,才确认该中学生是救人而非肇事者。此事令人唏嘘不已,见义勇为者被诬陷现象不时见诸报端,而对诬陷者的处理虽然备受关注,却往往不了了之。
见义勇为的善举不容诬陷。司法机关在介入调查涉嫌诬陷见义勇为者的案件时,无论涉嫌诬陷者是见义勇为的受益人或者非受益人,都应及时、认真做好备案工作。如果证明见义勇为者确被诬陷,应给予相应的法律援助,给社会一个认真负责任的交代。
惩处诬陷见义勇为者并非无法可依。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对公然侮辱和诽谤见义勇为者的行为,司法机关或可提起公诉。
如果诬陷见义勇为者是见义勇为的受益人或受益人家属,那么其行为或许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便见义勇为的受益人涉嫌敲诈勒索见义勇为者未遂,也应给予相应法律惩处,以儆效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