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纠纷不构成侵权 一信鸽协会状告6位副主席被驳回

2005-09-30 12:51:44

          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信鸽协会班子内部成员因组织秋季信鸽竞翔活动产生纠纷,信鸽协会以侵犯名称权为由,将以赵某为首的6名副主席告上法庭。该区法院于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信鸽协会的起诉。     楚州区信鸽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该区信鸽爱好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组织,受楚州区体育局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协会的领导班子由主席1人、副主席7人以及秘书长1人组成。去年秋天,以该协会法定代表人刘某等为首的3位领导与赵某等6名副主席为组织一年一度的秋季信鸽竞翔活动产生矛盾。9月,信鸽协会未经协会常委会研究即组织了信鸽竞翔活动。随后赵某等6名副主席经协商也举办了两次此类活动,因没有协会的公章,在发给获奖者的荣誉证书中,只好尴尬地盖上了赵某等6人的私章。     楚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等6人作为信鸽协会的副主席,经过协会多数常委同意,以协会名义组织了两次信鸽竞翔活动,财务收支也列入了协会的财务账册,其行为是协会的内部行为。原告信鸽协会与被告赵某等人的纠纷是社团法人内部纠纷,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应由双方按照协会章程和主管部门的规定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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