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商榷

2011-01-11 15:32:22

      最近一直在留意黄剑先生“大闹”中鸽协南京会议的事态发展,前段时间也写过一篇短文《奴性文化的反思》,对黄剑、米星二先生的一些做法发表了个人的看法。写文章和做人是一样的,此所谓文如其人,所以我个人认为写文章应该尊重事实,不应该为虎作伥,仗着你能写点东西而出卖灵魂,这样的人让人瞧不起!就黄剑在中鸽协南京会议上的“发言”,我还是比较认同的,目前鸽界乱相横生,各级鸽会应该认真分析,找到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但是在目前为止中鸽协没有任何官方响应情况下,甘忠荣先生的两篇文章确实让人生气。黄剑、米星、李用才、甘忠荣四位先生我都不认识,不存在个人成见,只是就事论事。   甘先生的第一篇文章是《黄剑别有用心!》,文章开始是这样写的:黄剑利用鸽友对鸽会的强烈不满,在南京中鸽协会议上发难,这是不容争辩的事实!《发言》歪曲事实、危言耸听。作者一上来先立论了。我们先讨论一下这个立论,怎么看这句话都不是出自个人的言论,大有大衙门以势欺人的味道更有点文革遗风。首先甘先生是同意鸽友对鸽会的强烈不满的,其次他认为黄剑是向中鸽协发难,最后甘先生抡起了大棒子直接就给黄剑先生定了性那就是:歪曲事实、危言耸听。从议论文文体角度来说作者一上来就亮明观点是没有问题的。接下来我们看看甘先生是用什么作为论据的,从文始到文尾没有看到任何对自己的前述立论进行支持的论据,从文章中看到的只是甘先生如何把目前的混乱和中鸽协撇清关系。我有点一头雾水,甘先生您是中鸽协的发言人还是您的观点仅代表个人?对于公棚难管理甘先生从法律角度作了阐述:从长远看来,要解决公棚无序发展的局面,必须协同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对公棚业涉及的诸多部门,协会有义务告知,请他们了解并介入管理。公棚产业已成为一个较大的不容忽视的经济体,要发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甘先生,信鸽协会是群众性体育组织,代表的是全国三十万鸽友,在鸽友强烈不满的情况下,本应该积极的与政府各有关部门沟通配合,为整治这种乱相做积极的工作(协会有没有作为,鸽友是有目共睹,心知肚明的),而不是一上来把自己的责任先推个二六净。文章的题目是:《黄剑别有用心!》,我们从文中没有看到作者所说的黄剑的那个别有用心是什么,是作者文不对题呢还是作者想留给读者思考?议论文也没这么写的,起码你推测几种“别心”也行啊?投鼠忌器吗?抑或有难言之隐?无从得知。那就让我们把甘先生的“别”假设一下。黄剑想推翻中鸽协,不过在目前情况下可能性不大,虽然中鸽协一如足协、篮协是群众性体育组织,但根据中国目前的管理习惯,还很难变成群众自发管理的一个组织,协会领导是上边指派。话说回来,如果黄剑有此想法也不为过,当官不作为那就是聋子的耳朵――摆设,老百姓还不许发发牢骚??甘老先生不会是想代表鸽协听大跃进时期“到处一片莺歌燕舞”之类的虚幻景象,一个鸽友发表一点看法没必要大惊小怪,作为鸽协应该充分重视积极想办法解决才是正道,甘老先生冒着八辈祖宗被唾骂的危险(看看当时甘先生文下的评论)发表文章,我倒想问问甘先生您是不是别有用心??? 甘先生的第二篇文章是《违规属于作弊、欺诈、诈骗行为吗?――与李永才先生商榷》,甘先生是法官――是后来从鸽友的评论中得知的,这很好,鸽友中能有这样层次的人那是我们的骄傲,但是恰恰相反,甘法官总是冒鸽友之大不韪,很令鸽友们失望。该文中作者有点脊背痒痒挠胸前的味道,大家很少有象甘法官一样是学法律的,叙说一下现象,发泄一下对现状的不满。甘法管倒不客气以己之长攻人之短。本人不是学法律的但对于甘法官的说法并不赞同,甘法官说了:李用才先生将违规混淆为作弊、欺诈欺骗、诈骗不当。甘先生跟我们玩起了法律术语游戏,甘先生,是的,不能混为一谈,违规不同于作弊、欺诈欺骗、诈骗,但是作弊、欺诈欺骗、诈骗却绝对是违规的。还是讲事实吧,公棚的比赛规程是一种要约,当鸽友接受并交鸽、交钱后它就变成一种合同,同时具有法律效力,而一般情况下公棚比赛规程中总写明:执行中国信鸽协会下发的《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和《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甘先生,如果公棚在此情况下违背了上边两个中鸽协的规定(此所谓违规)而进行比赛,您说他涉嫌欺诈吗?   此文并非商榷,而是出离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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