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伴患上“恐鸽症”
2005-09-01 11:25:36
棚搭在坡顶内,居民多次向居委会、物业、街道反映意见,均被鸽主以《上海市信鸽饲养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允许饲养挡回。于是居民刘先生开始质疑,信鸽协会作为一个群众性组织,有权批准其会员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而占用公共屋顶吗? 老伴患上“恐鸽症” 在芙蓉江路64弄,刘先生向记者诉苦,他家邻居养鸽20年,鸽毛鸽粪常落在阳台和晾晒的衣物上,他和老伴不堪其扰,以致老伴还患上了“恐鸽症”,一听见鸽子的声音就心慌。 去年配合仙霞路景观道路建设,该楼实施平改坡工程,但楼顶上的违法建筑———鸽棚非但没有拆除,还被保护了起来。向多方反映后,今年1月,总算有人来拆除了坡顶上的鸽棚,但令人不解的是,他们又按鸽主的要求,在601室与602室安装了通顶的全封闭板壁,将坡顶改造成一间养鸽房。而其余两家的粪气管、污水气管被闷在没了气窗的屋顶内,阻隔了空气流通。并且鸽棚靠近水箱,常有鸽子在水箱边散步,其卫生安全无从保障。 刘先生再次向街道反映,街道在协调过程中,证实601室是信鸽协会会员,有合法的养鸽证,仙霞新村街道信访办在函复刘先生时表示:2003年5月,市信鸽协会颁布了《上海市信鸽饲养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信鸽规定》)实施细则,其中第四条明确鸽棚建在屋顶上比建在房屋其他部位对居民日常生活、环境卫生的影响最小,细则第五条明确了在屋顶搭建鸽棚的报批程序。从而得出结论,楼顶是可以进行鸽棚搭建的。 刘先生对此提出了疑问:“坡顶内禁止任何人占用”是市政府文件规定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物业规定》)禁止占用损坏住宅的公用部位,禁止在平台屋顶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有了《信鸽规定》就可以不遵守《物业规定》了吗? 侵扰邻里肯定不合法 市信鸽协会办公室俞先生表示,《信鸽规定》实施细则就是对养鸽提出了一定的规范,在养鸽地点、鸽棚搭建、放飞时间上约束鸽主文明养鸽,以减少对邻里的侵扰。 俞先生认为,既然饲养信鸽是被允许的,信鸽作为一项体育运动,那么总该给“运动员”一点活动空间吧。《物业规定》是从物业管理行业讲的,而信鸽行业也有自己的规定。当两个行业的规定发生矛盾时,大家可以坐下来协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 此外,《信鸽规定》也不是民间协会的自律公约,而是市人大委托市体委起草、由人大通过的地方法规,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长宁区房地局第二办事处的马主任则有自己的看法。他说,是不是违章,要由物业来认定,而不是信鸽协会说了算。鸽棚搭建必须在自己房屋的使用范围内。如果是在公共部位,尤其是靠近水箱,肯定会有投诉,房地部门将按规定处理。 《物业规定》第41条明确禁止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对占用物业共用部分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以罚款。 对于刘先生邻居占用坡顶养鸽一事,房地部门认定违反了《物业规定》第41条规定,将对鸽主进行行政处理。 两个“规定”有区别 华东政法大学专业人士指出,这是典型的侵犯相邻权的案例。 虽然《信鸽规定》和《物业规定》都是经地方人大通过的地方法规,但地方法规不能与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相抵触。如果有抵触的,以全国的法律为准。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显然,《物业规定》是符合这一规定的,因此,像养鸽引起邻里纠纷的问题,受害邻居完全可以侵犯“相邻权”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