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见法院倾斜养鸽人案例

2007-06-13 10:50:10

  我在网上看到这则新闻,颇有感触,现先将原文引录如下,再与鸽友交流一下自己的想法。     宁波晚报:记者屠传宏    通讯员谢华波     宁波晚报讯  养鸽引发邻里纠纷并不鲜见,如何解决以前尚无定论,但新近,法院两审判决了这样一个案子,值得借鉴。     励某是市信鸽协会成员,在自家阁楼搭建了鸽舍,饲养了70余只信鸽,每天早晚一次训放信鸽。邻居尚某看到鸽毛经常飘到她家,阳台上也常有鸽粪,信鸽起降还发噪声,这令她产生了不满。尚某以励某妨碍她的“安居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励某拆除鸽舍,并索赔精神损失费500元。  励某声明,他饲养信鸽办理了相关手续,是合法养鸽。他还辩解,信鸽经过训练,不会到处乱停,粪便很少撒到邻居阳台上;鸽子一般白天活动、夜里休息,对邻居影响不大。他向法院表示,养鸽虽对邻居有些影响,但是在可以容忍范围之内,他将尽力减少对邻居的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励某养鸽数量较多,由此产生的鸽毛、鸽粪、气味、噪音等对邻居尚某的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励某应停止对邻居的侵害。但法院也指出,在宁波,小区内养鸽并不禁止,“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不是要求励某必须拆除鸽舍、搬迁所有鸽子,并不是完全剥夺励某养鸽的权利。     法院认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关键在于控制鸽子数量和规范养鸽,作为相邻方的尚某在合理范围内有容忍的义务,励某养鸽数量减少了,并不意味着对尚某完全没有影响,而是把养鸽对尚某的影响减小到尚某应当可以容忍的范围。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令励某饲养的鸽子数量控制在15只之内,每日训放鸽子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每日清扫鸽舍1次以上,并且每周对鸽舍消毒1次以上。法院没有支持尚某索赔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尚某与励某都不服。经市中级法院二审,一审判决被维持。     法官点评:     这桩养鸽纠纷带出了邻里间的相邻权问题。相邻双方发生纠纷首先要看各自维权的重要性。本案原告所要维护的“安居权”,显然高于被告所要维护的“养鸽权”。另外,行政上的权利许可并不等于侵权许可,本案被告养鸽得到批准属于行政许可,并不是说可以毫无顾忌地侵害邻居的正当权利。但若一方对另一方产生的所谓妨碍是在正常合理范围内的,另一方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作者语:   看过这个新闻之后,让我真的有些心寒,也提醒我们养鸽子的人要引起注意的地方,也就是邻居关系呀。俗话说的是:"远亲不如近邻。"我门养鸽子的人都知道鸽子确实很脏,可是谁让咱们喜欢呢?尤其现在都住在楼房里面,更要注意邻居关系。在鸽子倒毛的时候真的羽毛乱飞,也就要我们在这个时候要更加勤快地打扫鸽舍卫生;当然平时也要注意卫生。对于邻居我们还是以团结为主,不要闹成在法庭上见的为好啊。    

评论

井冈山鸽舍  06-18 18:08:40

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的,有时候并不是鸽子怎么样,而是人的问题,他(她)有洁弊只要你养了鸽子他就很不爽,就拿我来说吧,鸽棚在自家楼面上,在鸽棚的走廊边开了个推拉窗,鸽子也不靠这边但是邻居还是要说七说八的。要说卫生的话,我搭鸽棚第一个要求就是以不影响邻居生活为宗旨,但还是被说,一句话你的邻居如果是有洁弊或是不喜欢动物的人你怎么也不可能指望他不指责你养鸽子。

我的最爱  06-16 15:07:23

一个巴掌拍不响,但作为养鸽人还是应该搞好卫生和关系。

王鑫  06-16 08:50:01

我养鸽可没有遇见过这样的邻居 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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