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鸽协会章程

2009-03-03 12:36:4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浙江省信鸽协会(ZHEJIANGCARRIERPIGEONASSOCIATION),简称:省信鸽协会,缩写为(ZCPA)。 第二条:浙江省信鸽协会是全省信鸽爱好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群众性体育组织,是由与信鸽有关的单位和广大信鸽爱好者组成的。是在浙江省体育局和省体育总会领导下 的全省专业协会,也是中国信鸽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省信鸽工作者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引导和普及群众性信鸽运动的开展,发展信鸽事业 努力促进信鸽训养和竞翔水平的提高,为实现全民健身计划,增强人民体质,振奋民族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增进与各国和地区信鸽协会及会员间的友谊。 第四条: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体育总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局。协会接受浙江省体育局、浙江体育总会的领导,浙江省民政局的指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本协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212号,省体育大厦1110室。油编310004,电话:0571-5106142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省信鸽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信鸽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同意组织、管理、指导和协调全省信鸽的发展,积极宣传和开展各种形式的信鸽活动,努力推进“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 (二) 按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组织、参加、承办全省各类信鸽竞赛和国内外的信鸽比赛活动; (三) 组织信鸽裁判员、会员进行学习,考核评定登记裁判员; (四) 组织和协调信鸽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积极支持各级体育局和有关部门开展群众性信鸽运动,推动信鸽设施的建设,广泛开展学术研究活动,编印、汇集和印发有关信鸽技术资料和工作通讯; (五)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开展与信鸽有关的多种经营,如:生产监制、推广和经销信鸽所需的各种器材、设备、器械;代购信鸽的器材、专业书籍及技术资料等。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是团体会员 第八条: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思;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承认本协会章程的各市信鸽协会,及其他具有合法的信鸽社团组织,经申请并经本会委员会审议通过。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或分支机构。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向协会委员或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获得技术指导和咨询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认真完成协会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或任务; (四)按期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接受协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形式告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研究和指定全省信鸽事业的发展规则,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协会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理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十七条:协会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委员会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失陷。 第十九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起决议须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三个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会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观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主席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决定和处理协会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主席、顾问等。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社会赞助; (三)政府赞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年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活动的日常开支由协会主席或秘书长审核。 第四十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浙江省总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施行。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完成中指或自行车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整顿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相同,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001年2月4日浙江省信鸽协会第五届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委员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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