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信鸽协会章程

2007-01-11 0:18:52

重庆市信鸽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重庆市信鸽协会,其英文译名为CHONGQING RACINGPIGEON ASSOCIATION    缩写  CQRPA第二条       本团体是重庆市广大信鸽爱好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中国信鸽协会的团体会员,是依法注册登记的联合性社团法人。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是: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令的规定范围内,根据国家体育工作方针、政策,团结广大信鸽爱好者,为发展重庆市信鸽事业、提高竞翔水平、丰富活跃广大群众的体育活动,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谐社会服务。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部门重庆市体育局、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是中国信鸽协会、重庆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55号A幢4楼4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 宣传、发动和指导重庆市信鸽活动的健康发展。(二) 协同有关部门宣传、贯彻、有关环境保护等各项规定,提倡文明养鸽,科学养鸽。(三) 举办全市性训放和品评活动,条件允许时,举办国际、国内或片区性比赛和品评活动。(四) 组队代表重庆市出席国际、国内各级竞翔和品评活动。(五) 组织、推动和发展重庆市信鸽科研工作,开展信鸽选种、饲养经验交流活动,提高信鸽饲养训放水平。(六) 培训、建立一支合格的信鸽裁判员队伍。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团体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团体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团体章程,使用本团体印制的会员证。(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 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 本市各区、县(市) 信鸽协会及其它合法的信鸽组织。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 团体会员入会的程序:本市各区、县(市) 信鸽协会及其它合法的信鸽组织,向本团体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团体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方为本团体的团体会员。(二)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本团体不直接发展个人会员。凡本市男、女公民,具备第八条(一) 、( 二) 两款条件者,可向本人所在地区信鸽会申请入会,然后由区、县(市) 信鸽协会在本团体办理注册手续,并缴纳会费,经其批准后方可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第十条       会员亨有下列权利:(一) 本团体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笫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本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宣传本团体宗旨。(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    积极参加与推动本地区信鸽协会的活动。(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六)    向本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委员会(即会员代表大会) ,委员由各基层协会推选产生、委员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委员以上的成员。(三)    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决定终止事宣。(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第十六条  委员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常委会表决通过,报市体总备案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逾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十八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常委人数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3。第十九条  常委会须有2/3以上的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常委会是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在委员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委员会负责。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委员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三)    筹备召开全体委员会。(四)    向委员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五)    决定团体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    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报市体总备案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能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委员会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报市体总备案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中产生,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组织常委会。(二)    检查委员会、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后报委员会审议。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委员会通过后15日内,报市体总备案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消时,由常委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5年  月  日委员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常委会。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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