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忠荣上诉状
2020-06-16 1:34:52

上诉状
上诉人甘忠荣,男,1940年x月x日生,公民身份证号5202031940xxxxxxxx,汉族,系六枝特区退休法官。住六枝特区平寨镇,手机:138858xxxxx。
被上诉人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住所地:六枝特区底大湾九龙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张 良 系办事处主任。
手机:1388587xxxx
被上诉人文化路居委会,住所地:六枝特区广场路。
负责人黄艳 系居委会主任。
手机:189844xxxxx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六枝法院民事裁定书,指令该院立案受理。
本案,一审法院于6月15日以(2020)黔0203民初2057号《受理案件通知书》以侵权责任纠纷立案受理。
同日同时送达的(2020)黔0203民初2057号《民事裁定书》审查认为:“起诉人的起诉事实系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依据《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枝特区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所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不予受理”。
显然,一审法院将民事侵权案混淆为行政案件,是错误的。
现分述如下:
一、《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枝特区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六枝特区政府通知》)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首先,《六枝特区政府通知》,是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不属该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提起的诉讼”!
其次,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无权依据《六枝特区政府通知》作出什么“具体行政行为”。一审法院将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的行为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明显错误!
《六枝特区政府通知》(六府办发[2020]11号)第6页第7行至21行原文是:
4.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分类。
(1)中心城区(银壶街道、九龙街道、塔山街道)城区范围主次干道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由特区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
(2)中心城区(银壶街道、九龙街道、塔山街道)城区范围有物业管理小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由特区住房乡建设局负责。
(3)中心城区(银壶街道、九龙街道、塔山街道)城区范围无物业管理的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由各街道负责。
在此,九龙街道办、居委会,仅是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
故《民事裁定书》将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实施的对灰洞封闭、龙马公司不再对小区灰洞进行清淘和清运,将其定性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定性和适用法律错误。
二、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侵权事实存在。
上诉人所住之中知楼是上世纪八十年代末,特区党委、政府为吸引外地知识分子和落实本特区知识分子政策,而建的两栋四层楼。配套设施齐全。并有屋外的煤棚和家中即可倾倒垃圾的灰道。在当时特区系上乘的楼房。詹行鹏、肖昌洪区长在特区时,也先后入住。
今年6月5日下午,两被告动用一批身份不明男女到原告所住之文化路中知楼、将其一楼灰洞擅自强行封闭。
上诉人之妻牟茹婉发现后,上前质问。封洞的工人说:我们是来干活的。为什么封?我们不知。其中,有一年青妇女说:我们是按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的文件来封的。并从手中抱的一大叠《温馨提示》中,抽出两份交原告。
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于6月2日共同所制定的《温馨提示》称:
业主:
根据中央、省、市、特关于垃圾分类相关文件精神,“现已将你单元的灰洞封闭” ,自今日起,请不要再将垃圾倒入灰洞。以后龙马公司将不再对小区灰洞进行清掏和清运,如您不听劝阻仍往灰洞倾倒垃圾,“后果(含:恶臭、生蛆、蚊虫满家跑等 )自行承担” 。
显然,九龙街道办、居委会擅自将上诉人享有共同管理权的灰洞予以封闭,是侵权行为。因为,公民所住之单元楼、电梯楼均属有关公民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份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份以外的共有部份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权法第四条规定: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包括享有共同管理权的灰洞 )。因此,九龙街道、居委会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擅自将上诉人享有共同管理权的灰洞予以封闭,不仅是侵权行为,也违反国务院、贵州省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
国办发〔2017〕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州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黔府办发〔2017〕68号规定:
《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仅限公共机构、相关企业。具体规定如下:
1.公共机构。包括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2.相关企业。包括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
国办发〔2017〕26号、省人民政府黔府办发〔2017〕68号第三条规定:部份地区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非全国均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1、国办发〔2017〕26号第二条规定:部分范围内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一)实施区域。2020年底前,在以下重点城市的城区范围内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1.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
2.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确定的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包括:河北省邯郸市、江苏省苏州市、安徽省铜陵市、江西省宜春市、山东省泰安市、湖北省宜昌市、四川省广元市、四川省德阳市、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陕西省咸阳市。
3.鼓励各省(区)结合实际,选择本地区具备条件的城市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各地新城新区应率先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2、省人民政府黔府办发〔2017〕68号第三条规定:部份地区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一)实施区域。2020年底前,在贵阳市、遵义市、贵安新区城区范围内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积极鼓励和支持其他有条件的城市开展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试点工作。(责任单位:贵阳市人民政府、遵义市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二)主体范围。贵阳市、遵义市、贵安新区城区内的以下主体,负责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
这里,明显不包括六枝特区。因此,将六枝特区纳入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无行政法规依据。
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对公民所住之单元楼、电梯楼等多层建筑产生的生活垃圾不进行强制分类。
显然,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及一审法院将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与特区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相混淆。
同时,公民对可回收、不可回收垃圾等也普遍缺乏科学认知,各家各户亦不可能对生活垃圾分类!
此外,原告夫妻二人是七八十岁老人,每天将垃圾从四楼家中投放垃圾池颇为困难,也有违人道、公序良俗。
因此,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实施的灰洞封闭、以及龙马公司不再对小区灰洞进行清掏和清运,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四、 垃圾日产日清收运是环卫单位法定职责。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规定: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包括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及其有关区域。
第三十四条规定: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和个人从事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应当对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集中收运,将垃圾运往指定场所。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贮存设施,并修建清运车辆通道。
第二十三条规定: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水域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居住区、街巷等地方,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上诉人所住的中知栏楼即属多层和高层建筑设置封闭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贮存设施,并修建有清运车辆通道。
因此,环卫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垃圾日产日清收运的法定职责。
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上诉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将所封灰洞打开)、恢复在封洞前定期运走收存垃圾予法有据。故六枝特区法院将本案定性为行政案件,裁定“不予受理”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关于第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的规定,请求依法撤销(2020)黔0203民初2057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六枝特区法院立案受理。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甘忠荣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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