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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遗憾的贵州省高级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01-04 22:25:19
令人遗憾的贵州省高级法院民事裁定书 去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贵州省高级法院(2020)黔民申3799号民事裁定书,以“甘忠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裁定:驳回甘忠荣的再审申请。 今年1月3日下午收到该裁定。 民诉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应当再审。 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书表达很清楚:两审法院均将申请人起诉的民事侵权案件,定性为行政案件,是定性和适用法律错误(见再审申请书第一页第8至9行)。而本案是民事侵权案件,在再审申请书中作了充分阐述。并且,两审法院以及现省高院均违反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民诉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项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即使按省高院将本案定性为行政案件,“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见裁定第2页第20行)即“六枝特区政府”为被告(同页第21行),应适用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告知原告(即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不应“裁定不予受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是适用法律措误。 省高院“驳回甘忠荣的再审申请”仍是适用法律错误。应裁定:申请人甘忠荣可提起行政诉讼。 由于省高院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可依民诉法第209条第(一)、(三)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或者向最高法申诉。(包括以省高院裁定为依据,提起行政诉讼。虽然,此案是民事案件!) 甘忠荣 2021年1月4日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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