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上诉状及有关诉讼文书的说明
2021-01-25 14:59:19

寄上诉状及有关诉讼文书的说明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就贵院月14日受理的“确认行政违法”一案,感到有必要将六枝特区法院去年6月15日《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费专用票据》、《送达回证》及去年6月16日提交的上诉状各四份寄来。供贵院审判本案参考。
其中三份,分别交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事处、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事处文化路居委会各一份。
说明两点:
一、上诉状所列被上诉人是“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事处”、“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事处文化路居委会” ;六盘水中院《民事裁定书》将被诉当事人变更为“特区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即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无“文化路居委会” 。
二、上诉状提到: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无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见 上诉状第二页第12行至13行)
现分述如下:
1、居民委员会不是具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职权的行政机关,是适格的民事主体。
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一条和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将居委会界定为特别法人,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2、街道办事处不是具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职权的行政机关,是适格的民事主体。
民法总则第九十七条和民法典九十七条将街道办界定为“特别法人”,“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因此,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封闭小区灰洞及不运走洞中收存之垃圾的行为违法。
原告 甘忠荣
2021年1月24日
此件用邮政特快专递寄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范玉清庭长。
此件经1月25日上午九点49分与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08588730022电话联系后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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