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书面陈述和补充意见
2021-02-26 23:53:43
我的书面陈述和补充意见
尊敬的范玉清审判长并合议庭:
就贵院立案受理的甘忠荣诉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事处、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事处文化路居委会、六枝特区人民政府 “确认行政违法”一案,根据事实、法律、司法解释,发表以下书面陈述和补充意见。
一、关于本案发生、起诉和上诉的基本事实。
本案发生的经过及实情:去年6月5日下午,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动用一批身份不明男女到原告所住之文化路中知楼、将其一楼灰洞擅自强行封闭。
当时,原告之妻牟茹婉发现后,上前质问。一年青妇女(系居委会工作人员郭祝燕。手机号为13329682826)说:我们是按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的文件来封的。并从手中抱的一大叠《温馨提示》中,抽出两份交申请人。
因此,原告才于去年6月8日以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事处、及文化路居委会作为被告向六枝特区法院提起侵权的民事诉讼。(见民事诉状)
应当提到:去年6月10日,九龙街道办副主任蔡家勇带领居委会主任黄艳、九龙司法所谢孟高、居委会工作人员郭祝燕四人专程到我家沟通时说:法院立案庭庭长陈凤巧叫他们与我协商沟通。双方以礼相待、友好坦率的表达了各自意见。
6月15日,六枝特区法院遂以被诉当事人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事处及文化路居委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立案受理。(见《受理案件通知书》)并收了案件受理费30元
同天同时,六枝特区法院又向甘忠荣送达了裁定“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书。理由是:将灰洞封闭是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案件。(见《民事裁定书》)。
收到六枝特区法院民事裁定书次日,甘忠荣亲去法院交了上诉状。(见《上诉状》)
以上,是本案发生、起诉和上诉的基本事实。
二、三级法院认定本案被诉当事人互相矛盾。
1、六枝特区法院对本案被诉当事人认定互相矛盾。
首先,六枝特区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将被诉当事人按原告民事诉状定为“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见《受理案件通知书》第一页第2至3行)
其次,民事裁定书又将被诉当事人定为“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见裁定书第一页第18至19行)
在此,将本案定为行政案件。将起诉的被诉当事人“实施的灰洞封闭、不再对小区灰洞进行清掏和清运” 定为具体行政行为。(见裁定书第一页第16至20行)
显然,一审法院将本案被诉当事人由两个变为一个,将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又变为行政案件,是互相矛盾的。
2、上诉审法院六盘水中院将被诉当事人由“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 变更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即“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见裁定书第二页倒数第一行至三页第7行)。
3、贵州省高级法院(2020)黔民申3799号民事裁定书将六盘水中院认定的被诉当事人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变更为六枝特区政府。(见裁定书第二页第15行至21行)。
显然,上述三级法院对本案被诉当事人(被诉主体)的三种不同认定彼此是对立、矛盾的。
在我国司法实践上,至今还无一个案件存在基层法院、中院、省高院出现三种被诉当事人(被诉主体)矛盾的案例!
三、关于行政诉状中三个被告的依据:如上所述,是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两审法院民事裁定书。
1、六枝特区法院(2020)黔0203民初2057号民事裁定书将被诉当事人定为九龙街道文化路居委会(见裁定书第1页倒数1至3行)。
2、六盘水市中级法院(2020)黔02民终1468号民事裁定书将被诉当事人定为六枝特区政府及职能部门即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事处(见裁定书第3页6至7行)。
四、本案发生的法律事实、及适用法律。
本案,六枝特区法院、六盘水市中级法院将起诉的被诉当事人“实施的灰洞封闭、不再对小区灰洞进行清掏和清运” 定为具体行政行为、定为行政案件。
物权法第七十条和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份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份以外的共有部份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贮存设施,并修建清运车辆通道。原告所住之中知楼即属多层和高层建筑设置封闭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贮存设施,并修建有清运车辆通道。该行政法规,也否定了对灰洞封闭的合法性。
物权法第四条和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包括享有共同管理权的灰洞 )。因此,被告实施的灰洞封闭、不再对小区灰洞进行清掏和清运,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
行政诉状中,原告以《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作为法律根据,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将所封灰洞打开);恢复在封洞前定期运走洞中收存之垃圾(社区环卫工作是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必须履行)。见诉状第4页第6至10行。
鉴于民法典今年生效后,《侵权责任法》已废除。为避免在适用法律上不必要的争议,诉状中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改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将所封灰洞打开);恢复在封洞前定期运走洞中收存之垃圾(社区环卫工作是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必须履行)。
其法律依据是:今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规定的案由为140个。而28为排除妨碍、29为恢复原状。
最高人民法院在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指出:《暂行规定》适用于行政案件的立案、审理、裁判、执行的各阶段。同时指出:在审理、裁判阶段,可以重新确定案由。
因此,原告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予法有据,应予支持、采纳。
原告 甘忠荣
2021年2月26日
此意见用特快专递寄范玉清审判长收
。。 特快专递 单号1151961390578
2021-02-27 10:41 六枝特区那克邮政支局】已收寄
2 021-03-01 09:20 六盘水市,已签收,本人签收 :范玉清,
投递员:杨华贵,电话:18185890253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_中国人大网
我的书面陈述和补充意见
最高人民院 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_2011·1 增刊_中国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