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2021-04-02 15:27:38

关于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尊敬的范玉清审判长并合议庭:
一、应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依法作出判决。
本案的客观事实是:九龙街道办及文化路居委会实施“封闭小区楼道灰洞、不再对灰洞垃圾进行清运” 行为。
在3月29日开庭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 1、判决确认封闭小区灰洞及不运走洞中收存之垃圾的行为违法;2、判决恢复在封洞前定期运走洞中收存之垃圾(社区环卫工作是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必须履行)。
而社区环卫工作是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必须履行是明显指龙马公司。该公司必须运走洞中收存之垃圾。
对此,在《驳九龙街道办事处及文化路居委会行政答辩状》中也有书面表述。
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在行政答辩状中指出:这是九龙街道办“以自己名义单独作出的封闭灰洞等行为”。
而“等行为”就包括了“不运走洞中收存之垃圾” 。《温馨提示》原文是:“以后龙马公司将不再对小区灰洞进行清掏和清运” 。
也就是说:九龙街道办作出了封闭灰洞、以后龙马公司将不再对小区灰洞进行清掏和清运的行为!
根据上述事实,合议庭可以作出如下判决:
1、判决确认封闭小区灰洞及不运走洞中收存之垃圾的行为违法;
2、判决龙马公司定期运走洞中收存之垃圾。
二、应通知本案有关证人、包括被告提供的龙马公司出庭作证,但未通知出庭作证、令人遗憾。
3月12日原告向贵院寄了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
其中,包括出具《关于小区院落灰洞封堵人员身份的说明》的龙马公司负责人及制作该《说明》的人,出庭作证。
意在当庭查明:龙马公司为何不不运走洞中收存之垃圾、有何法律依据?可作本案的证据。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是法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但遗憾的是:未通知证人、特别是被告提供的龙马公司出庭作证。 且无书面回复。且原告无权通知证人出庭。为不与资深法官范玉清审判长在法庭上发生不必要的冲突,原告对此保持沉默。
三、关于九龙街道办事处回答审判长“居民是否同意封闭灰洞” 。
现将寄来的《对开庭交驳居委会街道办答辩状的修正补充》中,必要的几点说明之5(第八页)援引如下:
5、三被告在庭审中说:除了原告其余居民都是同意封闭灰洞的质证意见(属补充)。
3月29日《开庭笔录》第九页21至22行记录如下:
审判长:请问其余群众对封闭灰洞是什么意见?
被告1、2、3:除了原告其余居民都是同意的。
而《关于封闭小区楼道灰洞的民意调查表》仅38份,即38户。
即使38户同意封闭灰洞,不能代表文化路居委会的小区住户! 三被告也无此证据!而特区政府已指出:九龙街道办是“以自己名义单独作出的封闭灰洞等行为”。
如前所述,该证据又是今年三月三日收集的证据,是诉讼中收集的证据。
质证意见:该证据不合法、不能作为本案证据。
而关键在于:封闭灰洞是否有法律根据!。且封闭灰洞以后龙马公司将不再对小区灰洞进行清掏和清运,限于文化路居委会小区。
以上,供合议庭参考、是否采纳,由合议庭决定。
原告甘忠荣
2021年4月1日
此件用特快专递寄范玉清审判长收
4月2日寄 单号1151961300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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