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钠宇检察官在办案中顶风作案必须严肃问责
2021-05-24 18:24:38

邓钠宇检察官在办案中顶风作案必须严肃问责
尊敬的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姜正权检察长:
贵院5月14 日寄出的“六盘水检民监〔2021〕4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于5月17日星期一 收到。
该案由邓钠宇检察官承办。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称:“决定不予不支持申请人的监督申请” 。( 见决定书最后一行 )
显然,“决定不予不支持申请人的监督申请” 表述 有误。
应更正为:“本院决定不支持申请人的监督申请”。
该《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称 :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经审查,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依据六枝特区人民政府的文件《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枝特区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对申请人居住小区的灰洞封闭,系受六枝特区政府委托,协助政府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履行行政职责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民事侵权行为,即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活动,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试行)》第九十三条规定,决定不予不支持申请人的监督申请。”
( 见决定书最后一行 )
遗憾的是:该《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违反《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四十七条关于应当围绕申请人的申请监督请求以及对人民法院民事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该决定书不仅不提及申请监督请求。也未提及法院民事活动是否合法。
为何回避上述规定?并回避不支持理由。实难让人理解。
我国检察院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中,即依法对不符合法定的监督条件的监督申请阐叙了理由。比如,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百检民(行)监〔2015〕45100000008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就令人信服的以不符合法定的监督条件等,三方面阐明了理由(见后)。
就该《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违反事实和法律,现分述如下:
一、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受六枝特区政府委托、履行行政职责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说,系不实之词、不能成立。
首先,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受六枝特区政府委托无事实和证据。
本案系因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实施小区灰洞封闭引起。这有不容否定的证据。其张贴的《温馨提示》便是直接证据。
已提交给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的《温馨提示》称:
业主:
根据中央、省、市、特关于垃圾分类相关文件精神,“现已将你单元的灰洞封闭” ,自今日起,请不要再将垃圾倒入灰洞。以后龙马公司将不再对小区灰洞进行清掏和清运,如您不听劝阻仍往灰洞倾倒垃圾,“后果(含:恶臭、生蛆、蚊虫满家跑等)自行承担”
这里,哪有六枝特区政府委托?这是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自己作出、根本没提到受六枝特区政府委托!
问题在于:中央、省、市、特关于垃圾分类相关文件没有因实施垃圾分类而封闭小区灰洞不再清掏和清运垃圾的授权和规定。
已提交的国办发〔2017〕26号、黔府办发〔2017〕68号这两个规章也否定了垃圾分类文件封闭小区灰洞、不清掏和清运垃圾的民事侵权行为!这两个规章无此授权和规定。
二、文化路居委会封闭小区楼道灰洞及不运走收存之垃圾违反行政法规。
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贮存设施,并修建清运车辆通道。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三十四条规定: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和个人从事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应当对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集中收运,将垃圾运往指定场所。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因此,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封闭灰洞及不运走收存之垃圾的行为违法。
故不支持监督申请,是失职行为。
三,六盘水市中级法院民事裁定书也直接否定了居委会受六枝特区政府委托履行行政职责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实之说;且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不是人民政府职能部门。
现援引六盘水市中级法院(2020)黔02民终1468号民事裁定书如下:“本院认为,对上诉人居住的小区灰洞封闭是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实施生活垃圾分类过程中履行的行政职责。( 见民事裁定书第 3 页第6至7行)
这里,哪有居民委员会?
显然,所谓“申请人居住小区的灰洞封闭,系受六枝特区政府委托,协助政府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履行行政职责” 之说,实属无中生有!
这是证明本案承办人邓钠宇无中生有的铁证!
四、依照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政府职能部门,无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该法第一条)。
在抗诉申请书中,申请人已指出以下几点:
首先,居委会具有基层群众性组织法人资格。是适格的民事主体。居委会无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此,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一条和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有明确规定。
其次、本案中,居委会不符合作行政诉讼被告的法定条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履行行政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村委会或居委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委会或居委会为被告。
因此,居委会无权对原告甘忠荣居住的小区灰洞封闭。这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是民事侵权行为。
邓钠宇检察官为何无视法律?无视司法解释?值得深思。
五、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否定他们委托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实施对小区的灰洞封闭,具有权威性。
首先,就《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枝特区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在答辩状中指出:“是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作出宏观的安排” 。
其次、六枝特区人民政府指出:“九龙街道办事处在六枝特区人民政府未进行委托的情况下单独作出的封闭灰洞等行为。”
这显然否定了“六枝特区政府委托”“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履行行政职责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 之不实之词。
这更是证明本案承办人公然敢于无中生有的铁证!
特别是:在全国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本案承办人邓钠宇检察官在办案中顶风作案,必须严肃问责。
申请人作为离任法官、为邓钠宇检察官公然无中生有感到羞愧。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十二条规定:承办人审查终结后,应当制作审查终结报告。审查终结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叙述案件事实,依据法律提出处理建议。
希姜检察长查阅邓钠宇检察官的审查终结报告。其报告是否全面、客观、公正地叙述案件事实?依据法律提出处理建议?
姜正权检察长1992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申请人作为1964年毕业于西政的彼此不认识的校友,用邮件交寄单寄第六检察部。由他们交姜检察长这不违规吧。
甘忠荣
2021年5月22日
1 、随函将“六盘水检民监〔2021〕4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复印件寄呈;
2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百检民(行)监〔2015〕45100000008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打印件
5月25日13时32分寄;标准快递单号1150772667078
5月26日12时50分已签收,检察院门卫代收
投递员李荣杰 电话:17685287379
相关链接:
对六盘水中院原党组书记、院长潘铁…
甘忠荣面交的抗诉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