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兴国侵占“瞌睡地”的证据

2021-06-01 11:56:45

    张兴国侵占“瞌睡地”的证据    现列举如下:     1、被告、原告提供的“争议地”照片地点相同可以证明:张兴国主张的“大死娃地岩旮旯”就是瞌睡地。    A、在张兴国提供的照片上,付尚伟法官还在照片顶部标了东南西北。    B、方大海提供的照片场景与张兴国照片一致。    方大海还在上面用刀刮了“瞌睡地”四至“示意图”并注明:刀刮框内为“瞌睡地”,就是张兴国所称的“死娃地”,《协议书》中的“大死娃地岩旮旯”。    证明了双方提供的照片的真实性、客观性,与本案的关联性。     2、2017年9月25日付尚伟法官所绘《现场勘查草图》。      这是付尚伟法官通知原、被告双方到“争议地”现场所绘。      付尚伟特别标明。地点:争议之地。   并在图中用虚线绘了“争议之地”大体呈四方形的图形;标明:“争议之地”是在“原六枝特区新华乡坝子砂石厂”。   并在他承办的《民事裁决书》中这样表述:“‘瞌睡地’土地面积与被告原办砂石厂(六枝特区新华乡坝子砂石厂)的土地互相重合”。(见六枝法院(2017)黔0203民初2170号《民事裁决书》第4页倒数第1至4行)。      3、张兴国在庭审中也承认:使用原告土地不到2亩。    2018年8月15日在邹丹法官开庭审理中,张兴国自认的原话是:“我给方大贵流转来的土地,不知是不是承包地。没有量过,正规量下来,不到两亩”(见庭审笔录第7页第3~5行)。    因此,邹丹承办此案,判决原告胜诉。    判决:张兴国停止侵权、返还耕地恢复耕地、赔偿损失。仅因按承包证上瞌睡地0.4亩认定面积,未按实测2.779亩返还耕地,原告才上诉。      4、2020年12月15日兴隆村村民委员会《证明》。      抄录如下:     “瞌睡地0.4亩,经2017年7月16日新华镇和村委组织测量,该地面积为2.779亩,瞌睡地(测量地块)在原坝子砂石厂内”。     该证明由村支书张生龙亲自签名出具。     此证明具有权威性。也推翻了张兴国捏造的是“方大贵开荒的岩旮旯,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捏造。     5、2017年7月16日《土地测量记录表》。      此表是本案在2017年8月17日立案前对瞌睡地的测量。与原被告双方无任何利害关系。      高守飞代表去世的方守明作为当事人,在该表上按了手印。        记录人是副镇长梅宇代表镇政府签名,是在“原坝子砂石厂”测量。     《土地测量记录表》是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村委及镇政府主持测量认定的面积,是依法履行管理指责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应依法认定。法院无权干涉和否定。     6、关于签转让死娃地岩旮旯《协议书》的事实经过。     张兴国拿出一份写好的《协议书》念一遍给我听后,就数转让费6000元现金给我。我收钱后,就在协议书上签了字。协议书上界址是张兴国写的。是晚上在张兴国家吃饭喝酒后签的,没有到现场指认。    “死娃地岩旮旯”就是我父亲方守明的承包本上的土地“瞌睡地”。但实际上张兴国将户主方守明承包地“瞌睡地”全部侵占,用于开石打砂。强行霸占了方守明家的承包地。      事实证明:方大贵没有“死娃地岩旮旯” 。张兴国也不能对方大贵有“死娃地岩旮旯” 举证。      7、2020年12月15日兴隆村村民委员会《证明》。     摘要抄录如下:    方大贵承包证上瞌睡大地入股的2.02亩与方守明承包证瞌睡地0.4亩(村委和镇政府实测为2.779亩)不是同一块地。瞌睡地没有流转给顺发公司。    此证明由村支书张声龙、村主任陈国超共同签名出具。    这否定了张兴国及代理人白晶之“瞌睡地”已流转的捏造。    8、《六份调查笔录》证明了张兴国侵占了高守飞等16人承包地瞌睡地。    在一审法庭调查中,张永平宣读了六份《调查笔录》。    是在张兴国所办砂石厂所在地调查,    被调查人按宣读笔录顺序是:村民李永志、熊启琼、范艳琼、张同珍。李兴海、杨小琴。共6人: 熊启琼、范艳琼、张同珍、李兴海、杨小琴。一致回答:张兴国所办砂石厂之地名是“瞌睡地”。    李永志(方守明承包合同中瞌睡地之左抵方)回答:“张兴国办砂石厂的地方叫瞌睡地,又叫岩旮旯”。(见《关于上诉状中六份《调查笔录》之被调查村名的姓名必要补充》)。    因此,可以判定:张兴国侵占了原告承包地“瞌睡地”。    因此,六盘水中院认为:“上诉人也未证实被上诉人办砂石厂所使用的土地是方守明承包户中的土地”,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侵害使用的土地面积为2.779亩没有事实依据,“被上诉人的行为对高守飞等16人不构成侵权”是认定事实错误。       因此,应当依法撤销二审判决,改判。          申请人代表人   方大海            2021年5月31日          准备 6月7日当庭质证时提交    附:《关于上诉状中六份《调查笔录》之被调查村名的姓名必要补充》一份。      上述涉及提交的证据如下:    1、被告、原告提供的“争议地”照片    2、2017年9月25日付尚伟法官所绘《现场勘查草图》    3、庭审笔录第7页    4、2020年12月15日兴隆村村民委员会《证明》。    5、2017年7月16日《土地测量记录表》。    6、关于签转让死娃地岩旮旯《协议书》的事实经过    7、2020年12月19日兴隆村村民委员会《证明》。    8、《关于上诉状中六份《调查笔录》之被调查村名的姓名必要补充》一份。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