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案件立案受理后申请人代表人的书面陈述意见

2021-06-04 13:48:00

          再审案件立案受理后申请人代表人的书面陈述意见 尊敬的刘珊涌法官:        接贵院电话通知:6月7日下午质证。       本案一审、二审均已举证、质证。      2019年11月20日上诉后,才提交的下列5份兴隆村村委《证明》需质证:1、2019年11月14日《证明》2份;2、2020年11月15日村委《证明》2份;3、2020年11月15日村委《更正说明》1份。     二审判决以“原判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适当”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实是六盘水中院对高守飞等16人提供的证明张兴国侵占瞌睡地证据的全部否定。     在再审申请书中已指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撤销改判。现再次书面陈述如下:     一、六盘水中院歪曲“上诉人”论点和主张不可取。     六盘水中院在判决中称:“上诉人未证实‘大死娃地岩旮旯’与瞌睡睡大地、瞌睡地是否系同一块土地”。(见判决第11页第16至17行)     这是严重歪曲、篡改“上诉人”的论点和主张。    事实是:上诉人从未提出和主张“大死娃地岩旮旯”与瞌睡大地、瞌睡地是“同一块土地”。    首先,高守飞等16人一直强调的是:1、张兴国称的“大死娃地岩旮旯”(包括他说的“死娃坡”、“大死娃地”)就是方守明承包合同中的“瞌睡地”;2、“瞌睡大地”不是“瞌睡地”;3、村名习惯称呼的地名“瞌睡大地”无四至界限(没有面积和大小);4、“瞌睡大地”地名与村民承包合同中有四至界限的“瞌睡大地”二者不能混同。在《上诉状》中,还以方守忠、李永刚、李兴江、张友文四人均有四至和面积大小不同的承包地“瞌睡大地”予以证明(见《上诉状》第10页第8行至第28行);5、方大贵《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的“瞌睡大地”与方守明承包合同中的“瞌睡地”不是同一块地,而且,面积大小也不同。      在上诉状中指出:一审“张法官将村民承包的有土地权属界定四至面积的‘瞌睡地’与无土地权属界定四至、面积的村民习惯称呼的地名‘瞌睡大地’混为一谈,视为同一宗地,未免糊涂(见《上诉状》第10页倒数第1行至第11页1至3行)。”       其次,让人不可理解的是:六盘水中院在判决中还歪曲上诉人的举证目的。       二审判决称:上诉人提交的证据:2019年11月14日兴隆村委出具《证明》(复印件),拟证明原判认定“瞌睡地”流转错误。(见判决第9页14至15行)       在上诉审中,上诉人提交该《证明》是证明:一审判决认定“瞌睡地”“已流转”失实、错误,造成错判。而不是“瞌睡地”流转错误(“瞌睡地”“已流转”了,就不存在张兴国侵占“瞌睡地”)。      六盘水中院在判决中歪曲上诉人的主张和举证目的令人遗憾。      二、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判决以瞌睡地“已流转”,“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侵占原告的承包土地‘瞌睡地’”,“其诉情无事实与法律依据”,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是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判决认定:瞌睡地“由原告方大贵耕种,并已流转”(见判决书第7页倒数第1至2行)。    六盘水中院以“本院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即认定;瞌睡地“已流转”。     这是二审认定事实错误。从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瞌睡地是否已“流转”?其发包方兴隆村村委最有发言权。兴隆村村委的《证明》即是否定瞌睡地“已流转”的有力证据。     1、2019年11月14日村委《证明》。证明:瞌睡地“未流转给顺发公司” 。由村支书张声龙签名出具。     2、2020年12月15日村委《证明》。     证明:方大贵承包证上瞌睡大地入股的2.02亩与方守明承包证瞌睡地0.4亩(村委和政府实测为2.779亩)不是同一块地。瞌睡地没有流转给顺发公司。 由村支书张声龙、村主任陈国超共同签名出具。    该两份证明,足以推翻六枝法院和六盘水中院瞌睡地“已流转”的失实、错误的认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中院在瞌睡地无《流转合同》的情况下,公然对一审判决“予以确认”令人震惊!    三、兴隆村村民委员会3份《证明》可以推翻两审法院认定瞌睡地“已流转”。     1、2019年11月14日兴隆村村委《证明》。    方守明瞌睡地0.4亩,上抵坝子,下抵李永刚地,左抵李永志,右抵吴吉权地,此地未流转给顺发公司。(由村支书亲笔签名出具)     2、2020年12月15日村委《证明》。    证明:方大贵承包证上瞌睡大地入股的2.02亩与方守明承包证瞌睡地0.4亩(村委和政府实测为2.779亩)不是同一块地。方守明瞌睡地没有流转给顺发公司。(由村支书张声龙、村主任陈国超共同签名出具)     3、2020年12月15日村委《更正说明》。      证明:白晶提供2018年8月3日村委证明中“兴隆村白岩脚组村民方守明承包合同中瞌睡大地有误,方守明承包合同中是瞌睡地,无瞌睡大地”,方大贵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瞌睡大地面积为2.47亩,实测2.02亩,流转给林业局顺发公司,当时流转合同正在签订中。(由村支书张声龙签名出具)      因此,两审法院认定“瞌睡地”“已流转”失实、错误,实属错判。        四、张兴国侵占“瞌睡地”的证据。      现简要列举如下:     1、被告、原告提供的“争议地”照片。    双方提供的照片地点相同,可以证明:张兴国主张的“大死娃地岩旮旯”就是瞌睡地。    A、在张兴国提供的照片上,付尚伟法官还在照片顶部标了东南西北。     B、方大海提供的照片场景与张兴国照片一致。    方大海还在上面用刀刮了“瞌睡地”四至“示意图”。注明:刀刮框内为“瞌睡地”,就是张兴国所称的“死娃地”,《协议书》中的“大死娃地岩旮旯”。      2、2017年9月25日付尚伟法官所绘《现场勘查草图》。      这是付尚伟法官通知原、被告双方到“争议地”现场所绘。双方均签名认可。 而“争议地”是在“原六枝特区新华乡坝子砂石厂”。    付尚伟在《现场勘查草图》中标明,地点:争议之地。    在图中用虚线绘了“争议之地”大体呈四方形的图形。    在他承办的《民事裁决书》中还这样表述:“‘瞌睡地’土地面积与被告原办砂石厂(六枝特区新华乡坝子砂石厂)的土地互相重合”。(见六枝法院(2017)黔0203民初2170号《民事裁决书》第4页倒数第1至4行)。     3、张兴国在庭审中也承认:使用原告土地不到2亩。     2018年8月15日在邹丹法官开庭审理中,张兴国自认的原话是:“我给方大贵流转来的土地,不知是不是承包地。没有量过,正规量下来,不到两亩”(见庭审笔录第7页第3至5行)。这是当事人陈述。是民事诉讼证据。应当认定张兴国使用了原告土地。      因此,邹丹承办此案,判决原告胜诉。      判决:张兴国停止侵权、返还耕地恢复耕地、赔偿损失。      仅因按承包证上瞌睡地0.4亩认定面积,未按实测2.779亩返还耕地,原告才上诉。     4、2020年12月15日兴隆村村民委员会《证明》。     抄录如下:    “瞌睡地0.4亩,经2017年7月16日新华镇和村委组织测量,该地面积为2.779亩,瞌睡地(测量地块)在原坝子砂石厂内”。     该证明由村支书张生龙亲自签名出具。此证明具有权威性。     5、2017年7月16日《土地测量记录表》。     高守飞代表去世的方守明作为当事人,在该表上按了手印。记录人是副镇长梅宇,代表镇政府签名。     《土地测量记录表》是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村委及镇政府主持测量认定的面积,是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应依法认定。法院无权干涉和否定。      6、关于签转让死娃地岩旮旯《协议书》的事实经过。     方大贵在《关于签转让死娃地岩旮旯〔协议书〕的事实经过》中说:4月16日晚上张兴国叫我到他家吃饭、喝酒。饭后他拿出一份写好的《协议书》念一遍给我听后,就数转让费6000元现金给我。我收钱后,就在协议书上签了字。协议书上界址是张兴国写的。没有到现场指认。协议书中讲“经方大贵指定交界给张兴国”绝无此事。     “死娃地岩旮旯”就是我父亲方守明的承包本上的土地“瞌睡地”。      事实上,方大贵没有“死娃地岩旮旯” 。张兴国至今也不能对方大贵有“死娃地岩旮旯” 举证。       7、2020年12月15日兴隆村村民委员会《证明》。      摘要抄录如下:       方大贵承包证上瞌睡大地入股的2.02亩与方守明承包证瞌睡地0.4亩(村委和镇政府实测为2.779亩)不是同一块地。瞌睡地没有流转给顺发公司。     此证明由村支书张声龙、村主任陈国超共同签名出具。     这有力的否定了张兴国及代理人白晶之“瞌睡地”已流转的捏造。      8、《六份调查笔录》证明了张兴国侵占了高守飞等16人承包地瞌睡地。      在一审法庭调查中,张永平宣读了六份《调查笔录》。      是在张兴国所办砂石厂所在地调查,被调查人按宣读笔录顺序是:村民李永志、熊启琼、范艳琼、张同珍。李兴海、杨小琴。共6人。      熊启琼、范艳琼、张同珍、李兴海、杨小琴。四人一致回答:张兴国所办砂石厂之地名是“瞌睡地”。      李永志(方守明承包合同中瞌睡地之左抵方)回答:“张兴国办砂石厂的地方叫瞌睡地,又叫岩旮旯”。    (见《关于上诉状中六份《调查笔录》之被调查村名的姓名必要补充》)。       因此,可以判定:张兴国侵占了原告承包地“瞌睡地”。       因此,六盘水中院认为:“上诉人也未证实被上诉人办砂石厂所使用的土地是方守明承包户中的土地”,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侵害使用的土地面积为2.779亩没有事实依据,“被上诉人的行为对高守飞等16人不构成侵权”是认定事实错误。       因此,应当依法撤销二审判决,改判。       即应依法判决:1、撤销六盘水市中级法院(2020)黔02民终114号民事判决;2、判令张兴国停止侵权;3、返还原告承包地瞌睡地(按《土地测量记录表》面积2.779亩, GPS图形返还承包地、恢复耕地);4、赔偿 10年2个月耕地收益损失45022.44元(每年每亩按1800元计算,已扣除付给张兴国的6000元);5、限十年恢复耕地,十年后对不能恢复的耕地,按不低于现在赔偿标准赔偿。      五、 张兴国不能对大死娃地岩旮旯四至举证是举证不能、应负败诉责任。      张兴国主张的“大死娃地岩旮旯”四至无证据支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两审法院却违法确认。       一审法院认定:方大贵将“大死娃地岩旮旯”以6000元转让给张兴国开办六枝特区新华乡坝子砂石厂,该地四至为东抵李永刚、李永志地界,南抵李朝文地界,西抵牛圈房王正权地界,北抵方守忠、曹昌达地界。(见一审判决书第6页第18至21行)      同时认定:“原告方大贵流转给被告的‘大死娃地岩旮旯’没有面积和等级。”(见一审判决书第7页第18至19行)        二审法院对上述认定却予以确认。      现援引六盘水中院判决如下:“本院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见判决书第11页第2至3行)     也就是说,一审法院认定“大死娃地岩旮旯”有明确的四至界限,有相邻方李永刚等6人,却又“没有面积”。如此前后自相矛盾的认定,二审法院也竟然予以“确认”。令人不可思议。       但无证据支持,属认定失实、错误。       首先,方大贵没有自己的土地。所谓方大贵“转让自己土地”就失实,不能成立。       由张兴国所拟的该转让土地《协议》白纸黑字写的是:“方大贵将自己‘大死娃地岩旮旯’转让给张兴国采石打砂。”      众所周知,我国土地只有国家全民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没有个人所有土地。     因此,方大贵没有、也不可能有自己私人的土地。       故所谓“方大贵将自己大死娃地岩旮旯”转让给张兴国就不符事实!      民事案件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张兴国一直不能对所谓“四至分明”的“大死娃地岩旮旯”土地界限举证。      其次,张兴国不能提供“大死娃地岩旮旯”相邻方曹昌达等6人证明其土地界限的证据。 且从2018年8月17日立案以来,至今不能就此举证。是举证不能,是一面之词,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属“没有证据”,应负败诉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白纸黑字写明:“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令人难以理解。     六、白晶协助委托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应依法严肃处理。     2019年9月10日,由法律工作者白晶为张兴国拟写的答辩状中,捏造事实说:“方大贵已经将小地名为‘瞌睡地’的承包地流转他人使用”。“方大贵已经将自家的小地名为‘瞌睡地’的承包地流转给林业局顺发公司”。(见答辩状第7页第7至8行)     一审判决也认定:“方大贵已将小地名为‘瞌睡地’的承包地流转给他人使用”。(见一审判决第5页第10至11行)      早在2018年11月22日的《上诉状》中,白晶就捏造事实说:“小地名为‘瞌睡地’的承包地,已经被方大贵流转给林业局顺发公司使用”(见上诉状第4页第18至19行)。      还说:方大贵以6000元流转给张兴国的“死娃地”是“方大贵开荒的岩旮旯,属于村集体所有”(见上诉状第5页第5至7行)。     按白晶的逻辑,方大贵和张兴国非法侵占了村集体土地。村委可以向张兴国和方大贵提起侵权的民事诉讼。      作为法律工作者的白晶,明知张兴国与方大贵签订的转让土地《协议》无效、非法,却将其谎称为合法“流转”,捏造事实,制造谎言、故意混淆视听(不存在开荒、更不存在“瞌睡地”流转)。而白晶明知委托人的要求非法(妄图否认侵占瞌睡地),其性质属故意协助委托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故意将非法转让土地捏造为合法“流转”。导致心术不正的承办人认可下判,造成一审错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后果。并在上诉审中,故技重演。甚至导致业务素质不高的二审办案人员驳回上诉的恶果。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十九)项规定,应受行政处罚。特别是,这是白晶教唆张兴国的行为,性质恶劣,不能视而不见。应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七、张永平法官捏造事实,应追究违法审判的的责任。       张永平法官捏造的事实如下:       (1)“老承包证在颁新证后作废了”(庭审录音:时间是开庭后一小时58分,即11点58分,系录音、录像证据);      (2)“大死娃地岩旮旯”原告16人没有分过(见判决第7页11至12行);      (3)“瞌睡地”由方大贵一人耕种(见同上);     (4)方守明户的承包地“瞌睡地”,已流转;     (5)方大贵土地承包证中“流转”的2.02为承包地四至与“瞌睡地”四至“基本一致”(判决书第7页第8行);      (6)“瞌睡地”与“瞌睡大地”是同一地(见判决书第7页倒数第一行至第8页第一行)。       白纸黑字,有判决书为证。不容抵赖。更重要的是:公然违反事实和法律,认定原告承包地瞌睡地 “已流转”。        张永平法官公然敢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在无《流转合同》的明文规定下,认定高守飞等16人承包地瞌睡地 “已流转”。      现援引原判如下:“原告方守明户的承包土地只有一处为‘瞌睡地’……且由原告方大贵耕种,并已流转。”  (见判决书第7页倒数第3行至第21页第1行)       这是捏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规定按“流转土地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等八项条款签订。且“经营权流转五年以上的,当事人须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第四十一条)。     张永平法官在无《流转合同》为依据的情况下,竟敢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却将方大贵与张兴国所签土地转让《协议书》定为合法“流转”。真是胆大包天!     事实证明:一审判决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其性质属枉法裁判。承办人张永平公然敢于捏造事实,令人震惊!张法官枉法裁判,造成错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的责任。      因此,应追究张法官违法审判的的责任。       申请人代表人   方大海            2021年6月3日          于6月7日质证时提交                            6 月5日上午寄            标准快递  单号1150772590478             2021-06-05 09:57   六枝特区那克邮政支局已收寄              2021-06-06 08:07   ,已签收,收发室,               投递员:李林,电话:19185017499                               相关链接:    再审案件立案受理后申请人代表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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