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六份村委《证明》举证目的及质证意见

2021-06-07 8:44:47

         对六份村委《证明》举证目的及质证意见 申请人在上诉后,依法向法院提供了六份兴隆村村委《证明》。    这六份兴隆村村委《证明》分别是:1、由村支书张声龙签名出具的2019年11月14日《证明》2份;2、由村支书张声龙签名出具的2020年11月15日村委《证明》2份;3、由村支书张声龙村主任陈国超签名出具的2020年11月15日村委《说明》1份;4、由村支书张声龙签名出具的2020年11月15日村委《更正说明》1份。    本案,一审、二审均已举证、质证。     贵州省高级法院通知当事人双方于6月7日下午质证。     一、上诉时,提交六盘水中院的2019年11月14日村委《证明》。     证明内容如下:     方大海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户姓名,方守明,人口:19人,其中瞌睡地0.4亩,上抵坝子、下抵李永刚地、左抵李永忠、右抵吴吉权地,此地未流转给顺发公司。      由村支书张声龙签名出具。       举证目的:证明两审法院认定瞌睡地已流转是认定事实错误。证明中院维持原判,是错判。      六枝特区法院判决认定:瞌睡地“由原告方大贵耕种,并已流转”(见判决书第7页倒数第1至2行)。       六盘水中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即认定:瞌睡地“已流转”。      质证意见:证明:两审法院认定瞌睡地“已流转”,是认定事实错误。     但此《证明》中,方守明承包合同中左抵是李永志,不是左抵李永忠。左抵相邻方有误。       二、申请再审后,提交省高院的2019年11月14日《证明》。 证明内容:        方大海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户姓名,方守明,人口:19人,其中瞌睡地0.4亩,上抵坝子、下抵李永刚地、左抵李永忠、右抵吴吉权地,此地未流转给顺发公司。      在左抵李永忠处张声龙亲笔写如下文字:“李永忠有误应为李永志” 。在左抵李永忠处加盖了村委会公章。      由村支书张声龙签名出具。    举证目的:证明两审法院认定瞌睡地已流转是认定事实错误。      质证意见:1、此《证明》与方守明承包合同中瞌睡地四至一致。2、此《证明》推翻两审法院认定瞌睡地“已流转”的错误认定。具有权威性、实已推翻了两审判决。     此《证明》是提交中院后,方大海持方守明承包合同去村委更正。      三、上诉时,提交的2020年11月15日村委《证明》。       证明内容:      方守明一户的承包土地,其中瞌睡地0.4亩,经2017年7月16日新华镇和村委组织测量,该地面积为2.77亩,瞌睡地(测量地块)在原坝子砂石厂内。      由村支书张声龙张声龙签名出具。     举证目的:       证明:对瞌睡地测量,是在原坝子砂石厂。      但2.77亩是疏忽大意。     质证意见:对瞌睡地测量,是新华镇和村委组织在原坝子砂石厂测量。       四、申请再审时,提交的2020年11月15日村委《证明》。      证明内容:       在2.77亩处张声龙亲笔写如下文字:2.77亩有误,应为2.779亩     在2.77亩下面写上2.779亩加盖了村委会公章。       由村支书张声龙张声龙签名出具。     举证目的:     证明:瞌睡地0.4亩经新华镇和村委组织测量面积为2.779亩、测量地块在原坝子砂石厂内,即是在砂石厂实测。      质证意见:足以推翻两审法院认定瞌睡地“已流转”的错误认定。并具有权威性、实已推翻了两审判决。    此《证明》是提交中院后,方大海持方守明承包合同去村委更正。     五、2020年11月15日村委《证明》。          证明内容:         方大贵承包证上瞌睡大地入股的2.02与方守明承包证瞌睡地(村委和政府实测为2.779亩)不是同一块地。方守明瞌睡地没有流转给顺发公司。     由村支书张声龙村主任陈国超二人签名出具。      举证目的:     证明:瞌睡大地与瞌睡地不是同一块地;瞌睡地没有流转。     质证意见:足以推翻两审法院认定瞌睡地“已流转”的错误认定。并具有权威性、实已推翻了两审判决。      六、2020年11月15日村委《更正说明》。    《更正说明》内容:       白晶提供2018年8月3日村委证明中“兴隆村白岩脚组村民方守明承包合同中瞌睡大地有误,方守明承包合同中是瞌睡地,无瞌睡大地”,方大贵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瞌睡大地面积为2.47亩,实测2.02亩,流转给林业局顺发公司,当时流转合同正在签订中。     (由村支书张声龙签名出具)     举证目的:《更正说明》更正了2018年8月3日村委证明的失误;证明方守明承包合同中无瞌睡大地 ;方大贵承包经营权证中瞌睡大地2.02亩,流转合同正在签订中。      质证意见:1、这也证实了在一审时,高守飞等16人提供的2017年9月10日兴隆村村委《证明》证明:“方守明承包证中‘瞌睡地0.4亩经实测该地面积为2.779亩’”真实可信,更应依法认定。       2、也证明了张兴国及代理人白晶在两审诉讼中,所谓“瞌睡地已流转给林业局顺发公司” 纯属捏造。    3、故二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侵害使用的土地面积为2.779亩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 成立。       因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实属错判。应依法撤销改判。       申请再审代表人  方大海            2021年6月7日            6月7日质证时提交                                  相关链接:                              对六份村委《证明》举证目的及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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