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晶协助委托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应依法处理
2021-06-08 17:56:29
白晶协助委托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
应依法严肃处理
2019年9月10日,由法律工作者白晶为张兴国拟写的答辩状中,捏造事实说:“方大贵已经将小地名为‘瞌睡地’的承包地流转他人使用”。“方大贵已经将自家的小地名为‘瞌睡地’的承包地流转给林业局顺发公司”。(见答辩状第2页第1至2行)
一审判决也认定:“方大贵已将小地名为‘瞌睡地’的承包地流转给他人使用”。(见一审判决第5页第10至11行)
早在2018年11月22日的《上诉状》中,白晶就捏造事实说:“小地名为‘瞌睡地’的承包地,已经被方大贵流转给林业局顺发公司使用”(见上诉状第4页第18至19行)。
还说:方大贵以6000元流转给张兴国的“死娃地”是“方大贵开荒的岩旮旯,属于村集体所有”(见上诉状第5页第5至7行)。
按白晶的逻辑,方大贵和张兴国非法侵占了村集体土地。村委可以向张兴国和方大贵提起侵权的民事诉讼。
作为法律工作者的白晶,明知张兴国与方大贵签订的转让土地《协议》无效、非法,却将其谎称为合法“流转”并捏造事实,制造谎言、故意混淆视听(不存在开荒、更不存在“瞌睡地”流转)。而白晶明知委托人的要求非法(妄图否认侵占瞌睡地),其性质属故意协助委托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故意将非法转让土地捏造为合法“流转”。导致心术不正的承办人认可下判,造成一审错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后果。并在上诉审中,故技重演。甚至导致业务素质不高的二审办案人员驳回上诉的恶果。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十九)项规定,应受行政处罚。特别是,这是白晶教唆张兴国的行为,性质恶劣,不能视而不见。应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申请人代表人方大海
2021年6月7日
答辩状第2页、上诉状第4页,第5页见后
6月8日用邮件快递1153103439656号在新华邮政所寄省高院承办人刘珊涌法官
2021-06-09 07:33 ,已签收,收发室,
投递员:李林 电话 19185017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