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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六盘水市检察院姜正权检察长的公开信
2021-06-08 18:16:01
致六盘水市检察院姜正权检察长的公开信 尊敬的姜正权检察长并王永刚副检察长: 申请人甘忠荣因不服贵州省高级法院(2020)黔民申3799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依法申请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经贵院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于今年2月18日决定受理。 原文是:你因与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六盘水市中级法院(2020)黔02民终14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监督。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 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六盘水检控申民受〔2021〕4号” 《民事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见后) 即本案被申请人是:“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 而邓宇检察官承办本案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原文是:申请人甘忠荣因与其他当事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原裁定,向本院申请监督。 即:邓钠宇检察官承办的本案将被申请人变为:“与其他当事人”。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见后) 邓钠宇检察官还说:“文化路居委会对申请人居住小区的灰洞封闭,系受六枝特区政府委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 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在答辩状中指出:是“九龙街道办事处在六枝特区人民政府未进行委托的情况下单独作出的封闭灰洞等行为。” 即: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否定了邓钠宇检察官之文化路居委会受六枝特区政府委托的不实之词。 在《给邓钠宇检察官的公开信》 中指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即使将本案定为行政案件,六枝特区法院应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故裁定“不予受理”错误。上诉审法院六盘水中院应裁定:1、撤销一审裁定;2、上诉人甘忠荣可提起行政诉讼。但六盘水中院却“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明显是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本案是侵权纠纷系民事纠纷,二审法院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六枝特区法院立案受理。 因此,不支持监督申请,明显是适用法律错误。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十二条规定:承办人审查终结后,应当制作审查终结报告。审查终结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叙述案件事实,依据法律提出处理建议。 希姜检察长、王永刚副检察长查阅邓钠宇检察官的审查终结报告。其报告是否全面、客观、公正地叙述案件事实?依据法律提出处理建议? 本案以被申请人“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立案受理。即是对街道办、居委会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邓钠宇检察官却将其变为“其他当事人”。应视为:是故意篡改为无具体的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且回避不支持理由。 我国检察院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中,即依法对不符合法定的监督条件的监督申请阐明了理由。比如,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穗检民监〔2021〕4401000219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就令人信服的对不符合监督条件,具体从两方面阐明了理由(见后)。 显然,邓钠宇检察官承办的此案,不仅违反事实和法律、也违反《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在《邓钠宇检察官在办案中顶风作案必须严肃问责》中曾表示:在全国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本案承办人邓钠宇检察官在办案中顶风作案,必须严肃问责。 由于街道办、居委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同与其他当事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是同一个案件。也不能视为同一个民事监督案件。故邓钠宇检察官承办的此案,不是甘忠荣申请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不属贵院“六盘水检控申民受〔2021〕4号”《民事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中立案受理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检察权,是监督法律实施。而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纠正,包括对邓检察官违法行为的纠正和案件的纠正。希能由其他检察官重新承办此案。 请恕打扰了您们。 六枝特区法院离任法官 甘忠荣 手机:13885xxxxxx 2021年6月8日 家庭住址: 贵州省六枝特区xxxxxx 附件6份: 1、《民事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复印件1份; 2、《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复印件1份; 3、《邓钠宇检察官在办案中顶风作案必须严肃问责》原件1份; 4、《给邓钠宇检察官的公开信》原件1份: 5、发表在新浪网的《给邓钠宇检察官的公开信》1份: 6、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穗检民监〔2021〕4401000219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打印件1份。 此公开信用邮件交寄单寄交 6月9日上午9时54分六枝特区那克邮政支局收寄 邮件交寄单号1150772602578 2021-06-10 12:36 已签收,他人代收:检察院门卫, 投递员:李荣杰,电话:17685287379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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