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待笔录》记录说明函
2021-06-11 13:08:05
《接待笔录》记录说明函
尊敬的刘珊涌法官:
5月27日(星期四)12时3分,贵院一女同志用号码为0851—86209170来电通知我说:6月7日下午两点来省高院质证。你和张兴国都要来质证。(通话5分7秒)
6月7日下午虽然进行了举证、质证。但不是《质证笔录》,却是《接待笔录》。
在《接待笔录》最后一页,谭翠又说:今天的质证到此结束,请双方核对无误后签名捺印。
见《接待笔录》第五页倒数第一行。
当天双方均未核对笔录。由于《接待笔录》不能如实记录当天质证。现据实就《接待笔录》向刘珊涌法官说明如下:
一、《接待笔录》中接待人谭翠职称不明。
她未当庭告知她的职称:是员额法官,还是法官助理?
二、《接待笔录》不是当时的原始记录。
是当天举证、质证完毕以后,再重新打印的。等一个多小时打印完后,再叫双方签名、捺印。而且错漏严重。
三、谭翠对申请人发问不妥。
现抄录如下:
谭:下面请申请人出示需要说明的材料。
见《接待笔录》第一页倒数第3行。
由于6月7日下午两点来电通知是质证,故其发问应是“请申请人举证”。而不是“申请人出示需要说明的材料”。
谭翠发问后,方大海即对六份村委《证明》逐份举证。
为便于书记员记录,方安立即将《对六份村委〔证明〕举证目的及质证意见》交书记员石霜雪。
因方大海是当庭分别按六份《证明》举证。并在出示每一份证据时,均按《对六份村委〔证明〕举证目的及质证意见》中,就举证目的、质证意见当庭陈述后,才逐份将《证明》出示交法庭。以后由对方质证。
书记员可记为:
方大海:宣读六份村委《证明》及举证目的、质证意见(略)
但《接待笔录》均不记录申请人对六份村委《证明》的“举证目的”、“质证意见”。
显见《接待笔录》不真实。令人遗憾。
对张兴国及代理人白晶质证意见,应另记录。方大海的反驳意见也另记。
四、《接待笔录》记录严重错误举一例。
谭:为什么没有更换新的权证?
方大海:原村委会主任张兴国在任时,案涉土地未得到确权,故老证未更换为新证。
见《接待笔录》第2页倒数第1至2行。
其中“涉案土地未得到确权 ,故老证未更换为新证”记录错误。
方守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证明:该户土地承包期限是从1994年元月1日至2043年12月31日。有效期为40年。至今合法有效。六份村委《证明》也均是证明。
原告对承包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其土地权属清楚:是村委所有的土地!不存在“未得到确权”!
至于未办理新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是方大海认为瞌睡地与张兴国存在争议,未签订承包合同。
对此,在邹丹法官承办的此案中有明确的认定。
现援引如下:另查明,2016年后,在对农村承包土地重新测量颁证过程中,方大海认为地名瞌睡地的承包地的土地与被告存在争议,未签订承包合同。(见2018黔0203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书第6页第6至8行)
《接待笔录》第四页第11至12行记录:“白晶:申请人能提供以方守明为户主的瞌睡地的新的确权证书(2017)我们就认输” ,实为无理狡辩。
瞌睡地是发包方兴隆村村委所有土地、不存在确权!
方守明2017年前已故,2017年不可能换发“方守明为户主的瞌睡地的新的确权证书” 。
显然,白晶之质证意见不能成立!
五、《接待笔录》没记录方大海当庭提交的三份书面发言。
这三份是:当庭宣读的:(一)、对六份村委《证明》举证目的及质证意见;(二)、张兴国侵占“瞌睡地”的证据 ;(三)、当庭提交要求宣读的《再审案件立案受理后申请人代表人的书面陈述意见》。
此书面陈述意见寄刘珊涌法官。在6月6日上午 8时7分省高院省监二庭,已签收。
谭翠说:刘珊涌法官没给我。你可以不宣读。由对方拍照就行。白晶当即用手机拍了我当庭又提交的《再审案件立案受理后申请人代表人的书面陈述意见》。
但《接待笔录》中对上述当庭提交的书面发言未记录。
方大海最后发言说:以今天提交的三份书面材料为准。
( 见《接待笔录》第五页倒数第3行)。
六、《接待笔录》未核对。
在《接待笔录》最后一页,谭翠又说:今天的质证到此结束,请双方核对无误后签名捺印。
当天,双方仅在《接待笔录》上签名捺印。
但双方均未核对,这是事实。而笔录上无一个字的更正也证明了这点。事实上,我国还没有一个字无误的庭审笔录。
因此,对《接待笔录》记录说明如上。
申请人代表人 方大海
2021年6月10日
随函寄来6月5日寄刘珊涌法官的邮件交寄单1份。
此《接待笔录》记录说明函用邮件交寄单寄刘珊涌法官
6月11日上午11时12分寄
单号1150722619878
2021-06-12 07:55 已签收,收发室,
投递员:李林,电话:19185017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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