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六盘水市中院副院长王广文、刘靖、罗光法官 重大违法的举报
2021-08-27 22:23:04
对六盘水市中院副院长王广文、刘靖、罗光法官
重大违法的举报
中央第十三督导组:
本月17日,全省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动员部署会议在贵阳召开。中央第十三督导组驻贵阳期间,受理对政法干警违法违纪的举报。根据《全国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指导方案》的精神,现对六盘水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王广文、刘靖庭长、罗光庭长组成的合议庭故意违法审判,向您们举报。希按党纪追责。
六枝特区法院(2019)黔0203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认定:原方守明户的承包地瞌睡地“已流转”(见判决书第7页倒数1至3行)以此为根据,认定“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侵占原告的承包地‘瞌睡地’,判决驳回高守飞等16人诉讼请求”(见判决书第8页第2至10行)。
高守飞等16人上诉后,六盘水中院以“本院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见中院判决第11页第2至3行)。即:确认“原方守明户的承包地瞌睡地‘已流转’”。
由王广文任审判长作出的(2020)黔02民终114号民事判决认定瞌睡地“已流转”。是公然违反事实、证据颠倒黑白的判决。
现仅用六枝特区新华镇兴隆村村民委员会提供的以下几份《证明》,即可推翻六枝法院和六盘水中级法院认定瞌睡地“已流转”的判决。
1、2019年11月14日兴隆村村委《证明》。
承包户姓名:方守明,其中瞌睡地0.4亩,上抵坝子,下抵李永刚地,左抵李永志,右抵吴吉权地,此地未流转给顺发公司。(由村支书亲笔签名出具)
2、2020年12月15日村委《证明》。
原文如下:兴隆村白岩脚组村民方守明一户的承包土地,其中瞌睡地0.4亩,经2017年7月16日新华镇和村委组织测量,该地面积为2.779亩,瞌睡地(测量地块)在原坝子砂石厂内(即张兴国所办砂厂内)。(由村支书张声龙签名出具)
3、2020年12月15日村委《证明》。
原文如下:新华镇兴隆村方大贵承包证上瞌睡大地入股的2.02亩与方守明承包证瞌睡地0.4亩(村委和政府实测为2.779亩)不是同一块地。方守明瞌睡地没有流转给顺发公司。(由村支书张声龙、村主任陈国超共同签名出具)
4、2020年12月15日村委《更正说明》。
证明:白晶提供2018年8月3日村委证明中“兴隆村白岩脚组村民方守明承包合同中瞌睡大地有误,方守明承包合同中是瞌睡地,无瞌睡大地”,方大贵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瞌睡大地面积为2.47亩,实测2.02亩,流转给林业局顺发公司,当时流转合同正在签订中。(由村支书张声龙签名出具)
5、2021年6月17日村委《证明》。
方守明承包地,承包人口19人,已去世三人,现高守飞等16人承包。
以上,证明:1、高守飞等16人承包地0.4亩,经新华镇政府、兴隆村委组织测量为2.779亩;2、高守飞等16人承包地“瞌睡地”未流转;3、瞌睡地与方大贵瞌睡大地2.02亩是两处不同耕地。
仅仅根据2019年11月14日兴隆村委出具的瞌睡地0.4亩未流转给顺发公司(在一审判决后出具,上诉时已交六盘水中院),即可证明:六枝法院一审认定“瞌睡地”“已流转”。是认定事实错误。
而上诉后,以王广文任审判长所作判决确认:瞌睡地“已流转”。是明显是违反事实、证据的颠倒黑白的判决。
更为严重的是:以王广文副院长、员额法官刘靖、罗光三人组成的合议庭竟违反事实的认定:上诉人“未证实被上诉人办砂石厂所使用的土地是方守明承包户中的土地” ;“上诉人主张的被上诉人侵害使用的土地,面积为2.779亩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中,已提交了瞌睡地村委和政府实测面积为2.779亩的《证明》)。
高守飞等16人依法申请再审(见再审申请书)。 贵州省高级法院经合议庭审查认为:高守飞等16人再审申请符合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以(2021)黔民申14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一、指令六盘水中级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见裁定书第3页12行至第4页第1行)。
即贵州省高级法院认定:六盘水中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的判决实属错判!
应当提到的是:检举人方大海特别感谢贵州省高级法院刘珊涌审判长。他在贵阳、却能远赴六枝召集双方当事人勘察现场。令人信服的查明:侵权人张兴国侵占了瞌睡地(见2021年7月21日《现场勘验笔录》)。
鉴于王广文是六盘水中级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靖庭长、罗光庭长是多年从事审判的员额法官,却无视客观证据,不仅维持一审错判。还歪曲事实称:上诉人“未证实被上诉人办砂石厂使用的土地是方守明承包户中的土地”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侵害使用土地面积为2.779亩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2017年9月1日村委已出具了瞌睡地0.4亩经村委组织测量,该地面积为2.779亩的《证明》)并在上诉时在已提交兴隆村委《证明》《证明》:“瞌睡地未流转”的情况下,无视证据、违反事实,维持原判。
因此,王广文、刘靖、罗光不是一般违法、违纪问题。是公然故意违法审判。故向中央第十三督导组检举。应按党纪追责。
举报人:方大海
(系高守飞等16人的诉讼代表人)
2021年8月27日
手机:1362xxxxxxx
地址:贵州省六枝特区新华镇xxxxxx
附件:共 10件
1、六盘水中级法院(2020)黔02民终114号民事判决书原件一份;
2、六枝法院(2019)黔0203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原件一份;
3、2019年11月14日兴隆村委《证明》复印件一份;
4、2020年12月15日村委《证明》复印件一份;
5、2020年12月15日村委《证明》复印件一份;
6、2020年12月15日村委《更正说明》复印件一份;
7、2021年6月17日村委《证明》复印件一份;
8、再审申请书原件一份;
9、贵州省高级法院(2021)黔民申1458号民事裁定书原件一份;
10、2021年7月21日《现场勘验笔录》复印件一份。
8月29日星期日上午用标准快递1151961734578号寄出
8月30日星期一8时38分已签收
投递员赵雷,电话:13765114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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