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本洪再审请求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
2021-08-28 8:06:52
许本洪再审请求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
尊敬的刘珊涌法官:
8月20日(星期五)下午5点20分省高院发送《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8月23日(星期一)被申请人方大海去打印店,请他们打印了一份许本洪的《民事再审申请书》。
遵照《应诉通知书》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的要求,现提出书面意见如下:
一、再审申请人许本洪请求撤销六盘水中院和六枝法院判决,和改判方大海赔偿49244元、承担评估费用5000元不能成立;其再审事由无证据证明,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
许本洪以被申请人所开车辆碰撞他家房屋受损为由,申请再审。但不能就此举证证明。
1、六枝特区法院(2020)0203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已查明认定:“被告许本洪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房屋受损是原告方大海的车辆碰撞造成,故对其反诉要求方大海、中国财保六枝公司赔偿其房屋损失,评估费用等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见判决书第10页13至16行)。
2、六盘水中级法院(2020)黔02民终2653号民事判决书也查明认定:“上诉人许本洪主张的房屋报告因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系本案交通事故所致,上诉人许本洪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一审判决予以驳回并无不当。”(见判决第7页2-4行)。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就本案,被申请人方大海在一审中,已提交了“书面意见书”。现列举如下:
1、2020年7月1日对《房地产估价报告的书面质证意见》。
指出:《房地产估价报告》不是涉诉司法鉴定,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估价结果报告》虚假、荒唐、违反科学、违反常识;许本洪捏造侧翻车碰撞临街中柱和其下面地面造成其房屋受损,性质属故意提供伪证,应依法处理。
2、2018年8月7日寄出的《复核申请书》、寄《复核申请书》的《国内标准快递》复印件。
许本洪在《民事再审申请书》中称:“方大海签收事故认定书后也未提起复核”。(见《再审申请书》第2页第14-15行)
以上《复核申请书》及《国内标准快递》,证明了方大海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的事实,也证明了许本洪向省高院撒谎。
3、2020年7月1日《我的书面陈述意见》
陈述了“本案案情和事实”;许本洪扣车21天;在法定三日期限内申请复核;《房地产估价报告》不是司法鉴定;许本洪反诉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
4、2018年12月9日《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
是申请交警出庭作证,但周贵龙、刘敏未出现场,在2019年7月5日出庭作证的是辅警龙俊、崔鹏及警官袁胜波。
5、2020年7月1日《应依法驳回许本洪反诉及反诉请求》。
主要是:许本洪在反诉不能成立;同时指出:根据司法解释,许本洪申请鉴定超过举证有效期限,已丧失了申请鉴定的权利。
6、《许本洪在上诉案中仍然提供伪证作虚假陈述应按民诉法规定处理的请求》。
说明:其中照片两张,已随函寄出。在中院卷宗内可查。
7、不准许鉴定申请通知书
中院以许本洪房屋内出现墙体开裂与本案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需及时鉴定,现已逾期两年,无鉴定意义为由,“不准许鉴定”。
在《对《房地产估价报告》的书面陈述意见》中,我已指出:“混凝土裂缝是混凝土的一种常见现象和多发现象。按建筑规范所建的商品房也大量存在房屋墙面开裂、屋顶开裂、承重墙裂缝等房屋质量问题”。
而许本洪之自建房不是按建筑规范所建(设计和施工均无资质),其房屋出现墙体开裂是质量问题,与被申请人方大海所开肇事车侧翻在他家墙外空地上无关。
如前所述,因许本洪以“侧翻车碰撞房屋临街中柱和其下面地面造成其房屋受损无证据”,中院“不准许鉴定”是正确的。
在此,可以顺便提供一张许本洪家及左右邻居的照片。
该照片证明:照片中许本洪家临街门面两间。许本洪家右抵“中亿百年管道”(刘平家)左抵“百衣之家服装店”(范兴文家:是过去许本洪家墙边车侧翻之空地)。而范兴文家门前有棵树。即原许本洪临街墙外空地处有树挡住。这证明:方大海之车不可能撞到许本洪的门面和墙。
如果“碰撞”,从方向上,只可能在侧翻时倒(撞)在翻车那一方向的墙面上。不可能同时倒(碰撞)向与此方向不同、与翻车方向成九十度临街一面“右前柱体的外贴面砖及柱体。且还“被撞出缺口”!
以枪击为例:枪击前方,子弹能同时又击向另一成九十度的方向吗?因此,车侧翻时不可同时碰撞许本洪家临街门面和墙。
三、许本洪以从周贵龙处提交的五张照片证明方大海肇事车碰撞其房屋为由作新证据之说,不能成立。
许本洪称:他在六枝特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周贵龙处调取了五组照片,“证明了房屋受损价值与肇事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见再审申请书第5页倒数第3行至第6页第10行)。
首先,周贵龙未参与出现场和处理此次交通事故。
对此,原判已查明认定。现援引如下:
原一审时证人六枝特区公安局岩脚交警中队干警龙毅、崔朋证言,证实事故发生后,干警袁胜波与二证人到现场处理事故。当时因天黑看不清房屋是否碰撞,由于时间长了已记不清楚肇事车辆是否碰撞到被告许本洪家房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上签名的干警周贵龙、刘敏因值班,未出警到现场处理该交通事故。原告方大海对证人证言无异议;被告许本洪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客观性无异议(见判决书第7页第16至22行)。
第二,许本洪现提交的五张照片所谓新证据,未经质证,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诉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三,许本洪所称:五张照片证明方大海肇事车碰撞他家房屋“临街中柱”;这属捏造。
请问:方大海侧翻在他墙外的肇事车是车头、车厢、还是车尾碰撞他家房屋“临街中柱”(包括墙)。
许本洪不能对肇事车是车头、车厢、还是车尾碰撞他家房屋举证,是举证不能。应负败诉责任。
可以断言:五张照片无一张能证明肇事车是车头、车厢、还是车尾碰撞碰撞许本洪家房屋!
四、必要的几点说明:
许本洪与方大海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方大海肇事车侧翻在许本洪家左侧墙外空地,该车是否碰撞许本洪家房屋致其受损?
肇事的事实和本案发生的实情:
2018年8月1日下午,原告方大海驾驶所开货车(贵02-31601变型拖拉机)为住在新华镇五号路段的范兴文(许本洪邻居)拉砂(范建房打地基用)。车从公路开到许本洪家房屋墙空地。停车、掉头,再往后倒车。在往后倒车时,由于路边地基 塌陷,19时20分车侧翻于许本洪屋外墙边空地(现该处已建成范兴文之房屋)。车尾侧翻在空地、车头侧翻在街上人行道上。
1、本案在陶鑫法官、吴剑法官承办的此案中,就案发时所摄现场照片,方大海已向法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
其现场照片证明:方大海肇事车侧翻在许本洪家墙外、与许本洪家房屋无任何接触。
照片显示:肇事车与许本洪房屋无任何接触。车头与墙最近处为12公分,车尾134公分(见照片,仅货车上所装之砂洒了一部份在许本洪屋外墙脚)。
因许本洪称:肇事车碰撞许本洪家房屋致其受损,要方大海赔偿、扣下大海驾驶所开货车。因此,方大海请求排除妨害、以返还财产、赔偿损失,于2018年8月10日向六枝法院提起诉讼。受理后,许本洪没有提供一张现场照片。
为便于省高院审查,现提交肇事现场照片6张。
这些经过质证的照片无可辩驳的证明:方大海肇事车与许本洪家房屋无任何接触、许本洪谎称其房因肇事车受损无证据!
2、应追究许本洪捏造事实、提供伪证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许本洪再审事由无证据证明,不能成立;许本洪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也不符合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应依照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许本洪的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方大海
2021年8月27日
许本洪再审请求不能成立、应依法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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