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比赛协议书
2007-05-01 20:35:30
甲方:袁民 (附身份证复印件) 乙方: (附身份证复印件) 甲乙双方合作参与上海市2007年秋季幼鸽特比环大赛,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双赢;经双方协商一致特制定规则如下:一、【甲方义务】1、提供参赛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路 号602室之楼顶(上海市信鸽协会会员)161514鸽舍。2、承担饲养、训练、参赛过程中的所有费用;承担防疫、救治等费用。3、认真负责地做好选手鸽的饲养管理工作,接受乙方检查与监督;发生迷飞、死亡、残疾等失去比赛能力情况,及时通报乙方。4、在网址上(通知到邮箱),做好每羽选手鸽档案,做到每月通报一次,训练与比赛期间每日发布信息。5、诚信、公平、公开是甲方首要义务,如有违反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6、严格履行本合同利益分配之规定,切实保障乙方权益。7、无特殊原因(如天灾、瘟疫、鸽会停赛等)不得变更或终止本合同。二、【乙方义务】1、提供正确的信息,如:姓名、地址、电话、养鸽史、参赛鸽出生日期等详细资料。2、做好参赛鸽的培育工作,选送最优秀的鸽子参赛。3、承担每羽200元参赛费用以及参赛鸽的运输费用。4、本协议中确定需索回的参赛鸽(包括入赏鸽与不入赏鸽),另需承担每羽100元饲养费用,与参赛费用一并支付。5、经双方签字中途不得变更或终止。三、【甲方权益】1,拥有对每羽选手鸽管理工作的操作权力。2,若发生参赛鸽残疾、重病等情形,且又能重新套环,需及时通报乙方,与乙方协商处理方法。3,享有合同之规定奖金、获奖鸽、参赛鸽所有权。4,拥有400公里以内训练、短程比赛权力。5,参赛鸽迷失、死亡、残疾、瘟疫、天灾人祸无任何责任。四、【乙方权益】1、拥有对本人参赛鸽的知情权。2、享有合同之规定奖金、获奖鸽、参赛鸽所有权。3、享有继续参赛的权力,但需协商支付相应的参赛费用等。4、对甲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之情形,有追偿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5、对本人选送的获奖鸽,拥有广告等宣传权。6、拥有指定鸽优先权。五、【契约】1、乙方于2008年 月 日前将人民币 元,(大写) 整汇入甲方帐号。2、甲方在2008年2月15日前将所购足环寄给乙方。3、乙方在2008年5月1日前将参赛幼鸽送达甲方鸽舍。4、上海市特比环决赛奖金发放15日内,甲方需按合同规定,在鸽会扣除所得税后,及时汇入乙方银行帐户。5、按照合同规定属于乙方的获奖鸽、参赛鸽,乙方需在决赛后15日内领回,逾期如遗失、死亡甲方不负责任;二个月内仍没有领回,作自动放弃处理。6、乙方参赛鸽足环号码:(1)CHN08-09- (2)CHN08-09- (3)CHN08-09- (4)CHN08-09- 共 羽。7、经双方协商确定,乙方所选送的参赛鸽之所获奖金,在信鸽协会扣除所得税后,按甲方 %;乙方 %分配,合同履行期间不再更改。8、经双方协商确定,乙方所选送的如下参赛鸽,比赛后所有权归 方所有。(1)CHN08-09- (2)CHN08-09- (3)CHN08-09- (4)CHN08-09-9、本合同在收到对方签名后即生效,合同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10、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2007年 月 日 2007年 月 日
农业银行帐号:622848 0030071235615工商银行帐号:9558 8010 0113 4755823建设银行帐号:4367 4212 1533 4200 890 袁民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