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最重可判三年
2005-10-09 18:47:03
在我国出现禽流感疫情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沉着应对,各地反应迅速,行动及时,打响了一场扑灭禽流感的阻击战。 依靠法制,扑灭禽流感,不仅是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也不仅仅是政府部门开展 阻击战斗的利器,更是公民的一份法律义务。 在广西,当地政府依照动物防疫法对疫区进行了封锁,扑杀了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所有家禽,对5公里范围内的家禽进行了强制免疫。 湖北省对疫点张岭上村3公里范围内的家禽进行了扑杀,并对疫点3公里至5公里范围内的家禽进行强制免疫。 动物防疫法规定:不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的;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洗消毒的;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这也不单是一个地区、部门的局部战役。湖南省启动防治应急预案,对疫区范围内的家禽及其产品一律禁止外运。 动物防疫法规定,违法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可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这同样是一场公共安全事件,信息准确、快捷的上传下达,至关重要。动物防疫法规定,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动物,都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处在战斗的最前沿,任何一丝疏忽,都可能酿成大祸。法律规定,对于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隐瞒和延误疫情报告,伪造检疫结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配合公务人员展开这场阻击战,还是公民一份沉甸甸的法律责任。动物防疫法规定,阻碍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法律规定,逃避检疫,引起重大动物疫情,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逃避动植物检疫,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