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赛信鸽被撞死,养鸽人索赔58万

2014-08-06 10:54:54

  法制晚报讯(记者洪雪)精心饲养的名品赛鸽因车祸导致伤亡无法参赛,赛鸽主人胡先生遂将肇事司机、车主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58万元。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赛鸽参赛费等共计41.7万余元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今日上午,此案在二中院开庭。   胡先生称,自己以从事养鸽为业,并从事养鸽参赛事业多年。2011年9月28日,他把参赛种鸽装入笼中搬到楼下,准备装车时,刘某驾驶的小轿车撞了过 来,造成4羽参赛种鸽死亡、2羽受伤、6羽参赛种鸽飞走未归,2羽带伤的种鸽也随后死亡。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刘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胡先生介 绍说,其中1羽飞鹰号参赛种鸽是他在2008年以5万元购买的,买回不久,这羽鸽子就在参加铁鹰开创者比赛中获奖金4万元。他还有13羽种鸽,每羽都是以 1.8万元购买的幼鸽,买来后投入了大量人力(其中包括人工、饲料、药物、检疫、驯放等费用)。胡先生说,他还为其中9羽参赛鸽购买参赛特制足环,每款每 3羽1万元。此外,他还为其中5羽交了参赛费每羽2000元,为3羽交了参赛费每羽3000元。为此胡先生要求法院判令肇事司机刘某、车主王某及车辆投保 的保险公司赔偿14羽赛鸽损失共计58万元。   被告刘某辩称,不认可赛鸽赔偿数额,应对赛鸽损失进行鉴定。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公司同意对6羽赛鸽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应对赛鸽损失数额进行鉴定。胡某自称飞走6羽,对此不认可;参赛费等是间接损失,不同意赔偿;   大兴法院经审理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赛鸽赔偿款、参赛费等共计41.7万余元。   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今天的庭审,双方都没有出庭,而是委托代理人前来应诉。   作为上诉方的保险公司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依法改判由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胡某187329元。   保险公司表示,在一审中,胡某称有六羽赛鸽飞走未回,但自始至终均未提供任何客观证据加以证明,也未提供任何第三方证明加以佐证。一审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仅凭原告陈述就对事实加以认定,明显违背法律规定。   而被上诉人胡某表示,责任已经认定书对方已经签字了,保险公司说赛鸽回来了,但是飞回来还是死亡了无法证明,因此不同意保险公司的观点。   因双方就到底有几只赛鸽死亡观点不同,因此法官未当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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