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鸽协会授权发布李捷一案的答辩状及相关证据

2010-02-08 0:03:12

北京市信鸽协会授权发布李捷一案的答辩状及相关证据 北京市信鸽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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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北京市信鸽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宁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太平桥10号         电话:   被答辩人:(原告)李捷 男 汉族           1961年5月15日出生           住址:北京市宣武区长椿街东里23楼3门66号           电话:13426245997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李捷诉北京市信鸽协会一案(卷号2010宣民初字第2628号)原告以合同债权纠纷起诉,根据原告的起诉书,被告作如下答辩: (1) 原告参加2009年秋季1000公里大奖赛的参赛鸽比赛成绩无效。 2009年11月北京市信鸽协会举办秋季比赛,原告的赛鸽在11月9日查验鸽及鸽棚时,因原告原因,该鸽无法飞行,无法进行查验。 经裁判组慎重研究决定:本次比赛只有唯一一羽归巢鸽,属超常规现象,比赛成绩无效。 (2) 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证据。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信鸽比赛奖金22500元和要求兑现大奖赛冠军奖杯。直至开庭都没有任何一位“2009年北京市秋季1000公里大奖赛”裁判员确认原告是冠军。 原告参加了比赛,不是冠军,从何有奖杯和奖金。 (3) 原告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 信鸽比赛是体育比赛的一部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起诉的争议是体育比赛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33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 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原告在比赛之前和之后都明白服从裁判裁决,也了解规程中争议解决使用仲裁的规定。 综上所述: 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答辩人:北京市信鸽协会                  2010年2月4日         北京市信鸽协会与李捷比赛纠纷证据清单 (被告方提供)
序号 证据名称 证明事实
1 体育总局(2006)123号通知 信鸽运动属于体育运动项目
2 北京市体育局(2009)58号文件 2009年秋季1000公里信鸽比赛已经北京市政府批准。
3 信鸽协会2009年竞赛规程 按《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执行,实行仲裁制度。
4 裁判员证书 本次比赛裁判员有国家认可资质。
5 信鸽竞翔报名单 原告明白守则中服从裁决和遵守比赛规程。
6 本次比赛验鸽查棚裁判陈述经过 比赛鸽CHN2008-01-008241号无法验鸽的经过。
7 查棚当时照片 同上
8 协会竞赛与裁判委员会会议纪要 比赛属超常规现象,比赛成绩无效。
9 北京市信鸽协会公告 同上
                         查棚时照片      2009年11月9日,17点前后,裁判去查棚时,赛鸽已经被李捷洗得全身湿漉。                              北京市信鸽协会                        201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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