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信鸽协会章程
2007-06-10 12:29:0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深圳市信鸽协会(英文译名SHEN ZHEN RACING PIGEON ASSOCIATION缩写SRPA)第二条 本会是深圳市信鸽运动爱好者自愿组成,经深圳市体育局和深圳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全市性体育社会团体,是中国信鸽协会、广东省信鸽协会和深圳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具有法人资格,在深圳市举办信鸽活动的合法非营利性组织。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系团结全市信鸽爱好者和工作者,指导发展信鸽运动,培养提高信鸽裁判员和工作人员的素质,努力提高我市信鸽的竞翔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体育局和深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深圳市体育场东北角。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发售中国信鸽协会制作的全国统一信鸽足环。(二)制订深圳市信鸽竞翔比赛和品评规程。(三)组织参加全国全省信鸽竞翔比赛和品评活动。(四)举办全市信鸽竞翔比赛和品评交流活动。(五)对市内经营性的信鸽公棚(跨区域)、信鸽公司、信鸽俱乐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六)负责组织信鸽裁判员的培训、考核和报批工作。(七)管理、宣传和普及信鸽活动,指导文明养鸽、科学养鸽,组织广大信鸽爱好者积极参加信鸽活动,增进友谊,加强团结。(八)负责组织信鸽理论、科研和信鸽交流工作。(九)开展与港、澳、台地区民间的信鸽交流活动。(十)开展与信鸽运动发展有关的经营活动,为我市信鸽带来的发展积累资金。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制(各团体会员的个人会员也为本会的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团体会员:凡在本市的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信鸽活动,建立信鸽组织,自愿申请入会,交纳会费,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二)个人会员:凡居住本市,本人训养信鸽,承认本会章程,按期交纳会费即可自愿申请加入,经市信鸽协会批准后方可成为信鸽协会正式会员。(三)一个地区或系统只能有一个信鸽协会为本会所承认,而该信鸽协会必须是相应的体育行政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所批准的。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深圳市信鸽协会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三)申请承办市、区信鸽比赛权。(四)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批评、建议和监督。(五)各团体会员对在其所辖范围内举行的信鸽活动拥有自主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工作,承担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遵守中国信鸽协会和本会的有关规定;(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在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常务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深圳市体育局审查并经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高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十一人组成。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检查指导各团体会员的工作;(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五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约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四人,秘书长一人(可由理事会成员兼任)。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通过,报深圳市体育局审查并经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深圳市体育局并经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它日常工作。(六)本会理事会下设竞翔部、裁判委员会、财务部、会员部、经营部、监察部六个工作部门,由理事会成员分别负责,其工作人员由理事会讨论批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收入;(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三)捐赠;(四)政府资助;(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深圳市民政局和深圳市体育局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深圳市体育局审查同意,并报深圳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深圳市体育局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深圳市体育局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深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深圳市体育局和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00五年6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深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