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信鸽协会文件

2007-09-26 23:06:27

广州市信鸽协会文件穗鸽字[2006]第3号 广州市信鸽协会信鸽国家等级裁判员管理暂行规定  为使广州地区的信鸽竞赛活动健康发展,创造更加公平、公开、公正的竞赛环境,根据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信鸽活动管理办法》、《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2002年《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的规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广州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暂行规定如下:   一、加强全市国家等级裁判员的集中管理。广州市信鸽协会受广州市体育局的委托,对广州地区所有信鸽项目的国家等级裁判员实施领导与管理,具体负责裁判员的培训、考核、发证、注册和派遣等工作(一级以上裁判员的考核与注册由省鸽协负责)。连续两年未担任裁判工作和不参加学习培训、考核的裁判员,可以撤消其裁判员等级称号。  二、实行全市国家等级裁判员的年审制度。信鸽裁判员所持的《裁判证》,每年必须年审注册一次,一般安排在1至3月份,每人每次收费30元,由秘书长负责组织实施。年审后及时通报情况,公布名单。凡未通过年审注册的裁判员,不予派谴裁判工作任务。  三、建立全市国家等级裁判员统一派遣制度。各区鸽协、俱乐部和赛鸽公棚使用等级裁判的计划,必须于当年4月1日前用文字报告向市鸽协提出,由市鸽协根据各协会和俱乐部的情况做出统一派遣计划,并开出《国家等级裁判员执裁派遣令》,做到“一证一令”齐全,即,《裁判证》、《派遣令》。任何鸽协和俱乐部,没有国家等级裁判员参加执裁的信鸽比赛一律无效,证、令不全的裁判员执裁的任何比赛市鸽协不予认可其比赛成绩。未经广州鸽协的选派,擅自执裁当地和异地信鸽比赛的裁判员,要按违纪处理,并追究其责任。  四、严格全市国家等级裁判员的组织纪律。所有裁判员必须遵守《裁判员守则》,在执裁过程中严格履行裁判员职责,遵守裁判纪律,作风正派,不徇私情,实事求是,坚持原则,敢于同一切不良倾向作斗争。如发现裁判员违纪,一律按国家体育总局《裁判员违纪处分》条款执行。  附:《广州市国家等级裁判员执裁派遣令》                                                                                                    广州市信鸽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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