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南海竞翔比赛办法
2014-05-25 21:41:29
台湾信鸽南联、南海赛鸽协会海上竞翔比赛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海上竞翔比赛订定之。
第二条 海上竞翔之比赛鸽报到,各分会应于会训日开始十天前向本会办理比赛鸽报到,并缴清报鸽费,逾期一概不予受理。
第三条 如发现分会提报之报鸽数与实际参赛鸽数不符者,自发现日起得拒绝承载该单位之比赛鸽,并视该单位自动放弃该季比赛论。
第四条 为能利用有限资源
一、 会训鸽笼每格50羽,资格关50羽,上下层不得留有空格,比赛关45羽,最下层可留空格。
二、 各分会不得擅自要求鸽车负责人卸放鸽笼格数,统一由船队按实际鸽数,机动分配鸽笼数,以符合船位。
第二章 气象
第五条 比赛鸽集鸽前或装船未开航,台湾中央气象局发佈海上或陆上颱风警报(放鸽地点为警戒地区)时,即予以停止比赛,资格赛及比赛关皆以顺延方式处理之。
第六条 任何关集鸽当日中午十二时前,未解除海上或陆上颱风警报时,即予停止该关集鸽,资格关及比赛关皆以顺延方式处理之。
解除颱风警报之定义,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算解除颱风警报。
一、 该季所有参赛分会未于一级警戒区内。
二、 军公教正常上班、上课。
第七条 比赛鸽集鸽前或装船未开航,台湾中央气象局虽发海上或陆上颱风警报,但放鸽地点非警戒地区,如係在集鸽前得知该讯息,各单位仍须按该关预定之集鸽时间办理集鸽手续。
第八条 载运轮出航前中央气象局发佈风力八至九级之恶劣天候,船公司基于安全之考量要求停航,船队得停止该关比赛,该关以顺延方式处理。
第三章 会训
第九条 各季会训能见度十公里以上始能放鸽,放鸽地点下雨时,原船驶回;若上午十点前在驶回途中已停止下雨气候良好,则进行放鸽,如上午十点前未放鸽,则至高雄港码头进行放鸽。
第十条 春季会训放鸽点若没出太阳,即停止放鸽原船驶回;若上午十点前在驶回途中已出太阳气候良好,则进行放鸽,如上午十点前未放鸽,则至高雄港码头进行放鸽。
第十一条 会训集鸽前,船队依据中央气象局之天气预测判断,进行放鸽之机会不高,得以简讯方式通知各会取消该次之会训。
第四章 资格关、比赛关
第十二条 海上竞翔各季比赛关定为五关、资格赛二次。放鸽时间:春、冬两季比赛为上午七时整;夏季比赛为上午六时三十分整。
第十三条 台湾海上竞翔资格关之最低有格分速为500公尺以上,比赛关之最低有格分速为600公尺以上,分会未依规定分速办理时,船队得停止该会运输作业。
第十四条 资格关或比赛关船出航到达目的地时,不论任何气候均准时放鸽。
第十五条 每关之放鸽时间前开锁后,因人为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有比赛鸽飞出时,当下即同步进行比赛放鸽,放鸽时鸽笼安全铁条卡住或人为因素无法准时放鸽于三分钟内,同一条件下,比赛有效,比赛成绩仍以原放鸽时间计算。
第十六条 每季任一关比赛,载运轮出航后,遇海象不佳比赛船因安全考量无法原位盘旋,放鸽位置与原定该关放鸽点有误差时,依下列方式处理之:
一、 放鸽时间船隻位置与原定该关放鸽点经纬度误差范围在为半径十二分(约22.2公里)内视同原放鸽点位置并准时放鸽,比赛距离以原放鸽点计算。
二、 放鸽时间船隻位置与原定该关放鸽点经纬度误差范围超过半径十二分(约22.2公里),不得放鸽并原船驶回,资格关依跳关处理;比赛关依顺延方式处理之。原船驶回时,由总会以电话联络各参赛分会领回。
三、 比赛鸽放鸽时间船隻位置符合第一项规定,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一条件情形下放鸽,放鸽依第一项规定办理,参赛会员视同同意。
四、 放鸽时间船隻位置未能符合第一项规定,不能放鸽时依第二项规定办理,参赛会员视同同意。
第十七条 比赛鸽车发生意外或因故致比赛鸽受损包括鸽笼装船或 载运轮行驶中发生意外而经理事会所派之代表认定无法继续比赛时,则该车内之比赛鸽不论比赛到何关均停止比赛,再以下列之规定处理之:
一、 如发生于第一关者,则该季比赛取消,奖品由该关报到经审有格鸽隻均分。
二、 如发生在二、三、四、五关者,则依已见之分速取等位,结束该季之比赛。
三、 如与各分会单行规章牴触,以各分会之单行规章为准。
第十八条 任一季比赛进行中如发生不可抗力之事故,包括政府因故 宣布停止比赛,本协会视赛程做如下处理
一、 会训前即已发佈停止比赛者,报鸽费全数退还。
二、 会训至资格关前发布停止比赛者,报鸽费退还一半金额。
三、 资格关集鸽后发布停止比赛者,则已缴纳的报鸽费恕不退还。
四、 政府基于国家安全社会需要,禁止赛鸽活动,本协会亦应配合该政令结束该季比赛。
第十九条 各参赛分会应订定结束比赛之羽数,报鸽数不足一千羽,结束比赛羽数为10羽。
第二十条 比赛期间如遇天灾地变或不可抗力之事件,由船队三日内召开紧急临时会议,与仍有参赛分会长研讨各项事宜。
第五章 二关制比赛
第二十一条 一星期二关制之比赛办法,如未有另行规定者,比照上列一关制之比赛办法。
第二十二条 澎湖关不强制办理资格赛、但未办理资格赛之分会不得办理会训(自由入笼);二关制资格一、二、三关配合船队同时办理资格赛(强制入笼)。
第二十三条 遇延关时,关次赛程安排原则如下:
一、 资格一(澎湖南)、资格三无集鸽或无放鸽时以跳关处理。
二、 资格二(星期日比赛)遇延关时,顺延一星期。
三、 第一关比赛船无法出航或比赛船出航未到达放鸽地点时,顺延一星期。
四、 第一关如因气候无法集鸽时顺延一星期。
五、 第二关起任何关遇顺延,为配合实况转播,则先以第三关地点放鸽,于次关再以第二关地点放鸽。(即先放第三关再放第二关,以此类推)
第六章 特别条款
第二十四条 自资格一起,两(含)艘以上之载运轮出航,因人为不可抗拒因素,其中任何一艘载运轮未能于放鸽时间内到达放鸽地点时,所有载运轮原船驶回,资格关以跳关处理,比赛关以延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载运轮由船队视实际状况统一调度,各参赛分会不得异议。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本协会(2013)102年度第一次会议修正通过,并于(2013)102年冬季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