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鸽教练员技术等级标准

2006-12-17 21:36:01

      第一条 为培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信鸽教练员,进一步规范竞翔活动,促进赛制改革,普及信鸽科技知识,推动全国赛鸽运动的发展,不断提高养鸽者的科学,文明水平,特制定信鸽教练员技术等级标准.第二条 信鸽教练员是指具有饲养、育种、保健、训赛之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养鸽者.信鸽教练员技术等级分为五级: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和大师级.第三条 信鸽教练员技术等级评定,实行赛绩积分与翔龄积分(考核细则附后)和培训考试相结合,由本人申请,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定,由同级信鸽协会批准,报上一级信鸽协会备案.第四条 信鸽教练员的基本条件  (一) 遵守法律法规与社会公德(“八荣八耻”),品行端正,热爱信鸽事业,文明养鸽.  (二) 具备鉴鸽、育种、饲养、治病、训赛等五项基本技能的应知应会.  (三) 具有初中或相当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 申请或晋升信鸽教练员技术等级前,均应参加相应等级信鸽教练员的业务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第五条 等级信鸽教练员的条件及评审权限  (一) 初级信鸽教练员  1. 赛绩积分与翔龄积分之和在50分以上;  2. 经培训考试合格;  3. 具备鉴鸽、育种、饲养、治病、训赛等五项基本技能;  4. 由县(市)级信鸽教练员评审委员会评定.  (二) 中级信鸽教练员  1. 赛绩积分与翔龄积分之和在200分以上;  2. 经培训考试合格;  3. 具备鉴鸽、育种、饲养、治病、训赛等五项基本技能;  4. 由地(市)级信鸽教练员评审委员会评定.  (三) 高级信鸽教练员  1. 赛绩积分与翔龄积分之和在1000分以上;  2. 经培训考试合格;  3. 具有对初级信鸽教练员进行教学和培训能力;  4. 著有信鸽科技或经验论文一篇以上;  5. 由省(市,自治区)级信鸽教练员评审委员会评定.  (四)特级信鸽教练员  1. 赛绩积分与翔龄积分之和在2000分以上;  2. 经培训考试合格;  3. 具有对中级信鸽教练员进行教学和培训能力;  4. 具有较高的信鸽科学理论水平,著有两篇以上论文或有一本出版发行的信鸽专著.  5. 由国家信鸽等级信鸽教练员评审委员会评定.  (五)大师级信鸽教练员  1. 具有40年以上翔龄;  2. 在国际、国家、省市自治区信鸽大赛中曾获得冠军;  3. 赛绩积分与翔龄积分之和在3500分以上;  4. 具有对高级信鸽教练员进行教学和培训能力;  5. 具有高水平信鸽科技理论知识或科研成果,著有5篇以上论文和一本出版发行的信鸽专著;  6. 在国内、外信鸽界有一定影响和声誉;  7. 由国家信鸽等级信鸽教练员评审委员会评定.第六条 信鸽教练员技术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即特级、大师级信鸽教练员由中国信鸽协会负责管理(含评审);高级信鸽教练员由省、市、自治区信鸽协会负责管理(含评审);中级信鸽教练员由地(市)级信鸽协会负责管理(含评审);初级信鸽教练员由县(市)级信鸽协会负责管理(含评审).第七条 各级信鸽教练员评审委员会在同级信鸽协会领导下进行工作,由等级较高的信鸽教练员、鸽协领导和竞翔、科研部门负责人等七人(含)以上组成,负责评审本级信鸽教练员,审核通过及报送高一级信鸽教练员的评审材料.  评定信鸽教练员技术等级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附有关凭证.  首次申请应从初级信鸽教练员技术等级开始,逐级晋升;赛绩特别优秀者可破格越级申请和评定.  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查、核实申请材料,认定赛绩和翔龄总积分,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由半数以上评委同意通过;高级信鸽委员会、特级信鸽委员会、赛鸽大师均需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同意通过.  等级信鸽教练员评审委员会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第八条 等级信鸽教练员技术等级证书由中国信鸽协会统一颁发.第九条 凡因鸽事作弊、打架斗殴、寻衅闹事等不良行为之一者,不予受理信鸽教练员技术等级的申请,已被评定的视情予以降级或取消.  等级信鸽教练员受到刑事处分,其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第十条 为使信鸽教练员技术等级评定工作正常健康地进行,各信鸽教练员技术等级评审委员会应坚持标准、严格审核、认真把关、保证质量.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信鸽协会.

评论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