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賽鴿公棚規則條例[和平鴿北區海上競翔]
2005-09-02 16:31:4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鴿舍舉辦之競翔活動,一律以本鴿舍之管理及比賽規章配合和平鴿北區海上競翔總會總則比賽辦法辦理。第二條:凡參加本鴿舍所舉辦競翔比賽之會員應確實遵守本規章,若有未盡事宜或突發事件,以中華民國和平鴿競翔總會或推薦公正人士善意仲裁之。第二章 參賽辦法第三條:本鴿舍每年舉辦春、秋、冬三季北區海上競翔比賽。每季比賽之時間、地點於售環前公佈。第四條:參加各季比賽之鴿隻,必須佩帶公環及本鴿舍所採用之電子腳環各一只,並由本舍集中飼養、訓練、比賽。第五條:參賽者需於交鴿期限內,將鴿齡30天至40天左右之健康參賽幼鴿送至本舍,並應詳填環號、羽色及參賽者詳細資料以供建檔。第六條:參賽者應於交鴿當日以現金、即期支票或劃撥方式繳清所有款項。第七條:逾期未繳納者,本舍將視參賽者自動棄權,其所屬鴿隻,當屬本鴿舍財產,由本舍自行處理,參賽者不得異議及提出任何補償費用。第八條:友誼賽辦法於賽前另行通知與公佈。第三章 比賽關比賽規則第九條:本鴿舍為求公平、公開、公正,比賽日將由和平鴿總會派員監督進入電腦室內現場監督作業情形;除此之外,本舍另有提供大型電視作現場實況轉播。第十條:比賽時本舍採用賽鴿電子腳環感應踏板,配合全套電腦系統作業,當賽鴿歸巢時能瞬間紀錄掃瞄歸巢時間及排序。第十一條:比賽時本舍不以人工趕鴿入舍,由參賽鴿自行入巢。第十二條:比賽關,在人力不可抗拒下之賽鴿車(船)運輸過程發生意外,致使比賽鴿死亡、受傷或在鴿車內不能飛出者達百分之二十時,該季停止比賽,成績以上關綜合分速排名。第十三條:比賽鴿隻數超過入賞等位,如遇主辦單位北海競翔總會運鴿輪停止比賽時,本鴿舍亦停止比賽,成績以上關綜合分速排名。第十四條:比賽關比賽日,若氣象單位發佈颱風警報時,則依照北區海上競翔總會比賽辦法順延辦理。第四章 獎勵辦法:第十五條:單關獎勵前10名發獎狀;前3名發獎狀及獎牌。第十六條:綜合成績獎勵前50名發獎狀;前20名發獎狀及獎牌。第十七條:綜合成績入賞全船排名加賞金鴿獎。第十八條:名次內獲獎鴿由公棚統一拍賣,拍賣收入的70%歸鴿主,30%歸公棚。第十九條:參加拍賣未售出的獲獎鴿和其他歸巢鴿,鴿主可在拍賣後15日內領回,(逾期由公棚處理)。第二十條:賣出的獲獎鴿和被領回的參賽鴿飛回公棚,鴿主可無償領回。第五章 管理條款第二十一條:鴿舍內部每日清洗一次,以杜絕鴿糞滋生蚊蠅將細菌傳染給鴿隻。第二十二條:本鴿舍每週固定消毒一次,防止病菌傳染給健康鴿隻。第二十三條:鴿舍內設有醫療保健室,隨時為鴿隻作保健預防與醫療工作。第二十四條:本設定每個月的最後一個星期天開放予會員入內參觀,時間為早上十點至下午三點,比賽期為免打擾鴿隻,不在此限。第二十五條:鴿舍內外均設有錄影監視器,全程錄影以確保鴿隻安全。第二十六條:會員於開放參觀時間來訪者,僅能於交誼廳內關看監視螢幕畫面以了解鴿隻狀況,不得要求進入鴿舍內部參觀。第二十七條:本舍比賽鴿舍外操練時間次數依季節變化或預防保健,每日操練1~2次。第六章:其他事項第二十八條:本舍當季之會員可自薦或推薦甄選出或抽籤決定會員成立委員會,以監督本舍一切比賽作業。第二十九條:比賽時舍外禁止人員停留、走動,所有來賓應於交誼廳內觀看賽況,違者本舍將請工作人員強制勸離。第三十條:比賽日除本舍電腦作業人員、監督人員及攝影人員可進入電腦室外,其餘人員一概嚴禁入內。第三十一條:成績公佈後如有異議者,應於成績公佈日起三日內以書面申請更正,逾期不予受理。第三十二條:比賽鴿隻在飼養、訓飛、比賽期間內飛失或病故,本舍不負任何賠償責任,會員亦不得以任何要求退費。第三十三條:失格之參賽鴿隻由會員於成績公佈後七日內領回,外縣市者可委託本會代為寄回,其運費及鴿籠工本費由會員自行負擔。但若於期限內未領回之鴿隻,得由本會自行處置,會員不得異議。第三十四條:會員對比賽規則如有疑問時,本設備有專人接受咨詢。第三十五條:本舍之任何書面或口頭宣佈事項會員均應配合,以利比賽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