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信鸽协会章程
2011-04-21 11:24:23
湘 潭 市 信 鸽 协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范围内组织领导全体会员开展各种协会活动,严格按照中国信鸽协会的章程与法规组织各项竞赛。
第二条:本会接受湘潭市体育局、体育总会的领导。全称是:湘潭市体育运动总会信鸽分会,简称是:湘潭市信鸽协会。
第三条:本市信鸽饲养者经过自愿申请,承认本会章程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交纳会费,可成为本会正式会员,依法享有本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本会宗旨:活跃我市群众体育活动,规范信鸽竞赛机制,提升我市赛鸽运动水平,努力共建和谐湘潭。
第五条:本会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群众体育组织,适当收取费用,作为协会工作经费和应付突发事件的费用;实现协会的长远发展规划,若干年后协会应有自己的办公地与活动场所。
第六条:本会接受社会资助,以利协会开展各种活动。
第七条:本会负责人本着完全自愿为协会和全体会员服务的宗旨,没有任何待遇。
第二章 委员会
第八条:本会设委员若干名(最多不超过25名),委员在全体会员中民主推荐产生,也可实行全体会员投票产生。委员必须热爱信鸽事业,遵纪守法,大公无私,愿意为广大会员服务,在会员中有较好声誉,每届委员会任职四年。
第九条:本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在全体委员中民主产生,由九名委员组成。其工作原则是实行集体领导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由主席召集共同研究,并作出相关决议,意见不统一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办理。
第十条:本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四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名,由常委会民主产生,并报体总批准。主席应定期向常委会和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常委和委员不论何种原因不参加协会正常活动的视为自动辞职,缺位常委在委员中投票选举产生,缺位委员由常委会在广大会员中选拔优秀会员参与。
第十二条:委员会下设专职工作部,各部之间实行分工合作的原则。
秘书部 竞翔部 裁判部 仲裁部 财务部
竞翔部:依据本会历年竞赛规程与实践,科学制订每年竞翔训放计划,提请常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其次是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安排好每次训赛的各项工作,并与裁判部共同委派业务能力好、责任心强的司放人员做好竞翔相关事宜。
裁判部:执行中鸽协信鸽竞赛裁判法,严格依法做好所有裁判应做的相关工作,负责指派监放员。保证本会的裁判工作不出差错,防范与杜绝舞弊与造假行为。
仲裁部:执行中鸽协仲裁委员会条例,重点是比赛时对整个赛事进行监督,接受会员投诉并进行解说和纠正裁判中的偏差与错判。同时,负责监督本协会负责人按章办事。
财务部: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实行财务收支公开透明:
1、每次训赛收支明细应在下次训赛前公布。
2、每年春赛结束后十五天内将半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
3、每年秋季赛事结束后,应及时将帐务理顺,并公示帐务结果。
4、招待费用超过500元的应事先经常委碰头同意后方可支出。否则财务应拒付。
5、工作原则是精打细算,节约开支,杜绝一切不合理支出,为协会积累资金,为全体会员当好家理好财。
6、认真执行财务手续,严格按三人责任制完善财经手续,协会支出由主席负责审批。对任何挪用、抵押、借支、拖欠,本协会经费的个人或单位,严格追究当事人责任。
7、做好每次赛事及全年各项赛事的奖金分配方案,并提请常务委员会或委员会研究决定。
秘书部: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对省鸽协和市体总的要求与指示及时做好上传下达,为常委会、委员会提供相关决策的文件与建议。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向上级反映协会工作问题的权力;有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力。
第十四条:会员有维护协会权益不受侵犯的义务;有推荐、建议罢免协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的权力。
第十五条:本会成员舞弊或损害协会利益,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取消成绩、停赛、直至开除会籍等。违反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罚。本章程解释权属湘潭市信鸽协会常务委员会。
湘潭市信鸽协会第九届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