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鸽协会章程
2011-07-27 22:16: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信鸽协会简称中国鸽协。英文为“CHINESE RACING PIGEON ASSOCIATION”,缩写为:“CRPA”。
第二条 中国信鸽协会由地方鸽会组成,是自愿结成的、非盈利的全国性信鸽组织。
第三条 中国信鸽协会的宗旨是组织和团结全国信鸽爱好者、遵守我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指导发展我国的信鸽运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提高信鸽竞翔和品评水平,培育优良信鸽品种,冲出亚洲,走向世界;增进与各国信鸽协会和会员的友谊,加强与国际鸽联和亚鸽联的联系与合作。
第四条 中国信鸽协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的业务指导和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信鸽协会总部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信鸽协会是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统一组织、协调全国信鸽运动的发展,提高信鸽运动水平,促进亚洲和世界信鸽运动的进步,其业务范围包括:
(一)管理、宣传和普及信鸽活动,指导文明养鸽、科学养鸽,组织广大信鸽爱好者积极参加信鸽活动,增进友谊,加强团结,提高信鸽竞翔和品评水平。
(二)根据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国际体育组织有关规定,负责协调、组织举办国际性比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及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促进国际交流,增进与各国和地区的信鸽协会的友谊。
(三)负责协调、组织全国性的各类、各级信鸽竞赛,加强会员协会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信鸽爱好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四)拟定有关信鸽管理制度、竞赛制度、报请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五)负责组织信鸽裁判员的培训工作。制定和实施信鸽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
(六)负责组织信鸽理论、科学和经验交流工作。
(七)命名、建立国家级种鸽棚和赛鸽棚,对地方种鸽棚、赛鸽棚实行评估、审定、管理。
(八)培养优良品种,命名全国名系。
(九)开展与项目发展有关的经营活动,为信鸽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信鸽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各会员协会对在其管辖范围内举行的信鸽活动拥有控制权。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三)由常委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国家法令和政府部门有关规定,坚持文明养鸽。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协会如有严重违反中国信鸽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中国信鸽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全国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全国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全国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全国委员会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全国委会员常委会。常委会由全国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全国委员会负责(常委会人数不超过全国委员会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必须有2/3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信鸽业务,在信鸽界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获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委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委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拨款;
(四)有偿服务收入和其它正当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常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理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委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