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赛鸽舞弊案 四被告均被判刑并处罚金
2011-04-27 10:23:48
天津赛鸽舞弊案一审宣判
四被告均被判刑并处罚金
倍受国内信鸽界关注的天津赛鸽舞弊案日前已由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结宣判,四名赛鸽舞弊、骗取奖金的被告,分别被判四年、三年和一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案由天津市信鸽协会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终结,由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
四名被告中的黄某和李某是某电子扫描鸽钟厂家驻天津办事处的工作人员,王某和郭某是天津市信鸽协会会员。由于黄某、李某负责该厂产品在天津市的使用和维护工作,所以在集鸽和报到时,黄某和李某可以名正言顺地在现场协助工作。
在2010年4月9日天津市信鸽协会 举办的“宝塔山杯”信鸽大赛和4月23日举办的“众兴杯”信鸽大赛中,黄某、李某利用协助集鸽、进行扫描登录的有利条件,在以上两场比赛集鸽时,分别将王某和郭某的参赛鸽中的各一羽,只扫描登录而不入笼,并秘密将其转移至黄、李二犯家中。第二天为赛鸽归巢报到日,在报到现场负责维护设备的黄李二犯,指使王郭二犯,按对他们“夺冠”有利的时间上传赛鸽“归巢”信息,从而使王、郭二犯顺利地骗取到“冠军”荣誉,并分别骗取到冠军鸽奖金72000元和36450元。所得脏款由四犯瓜分。法院认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李某、王某、郭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南刑初字第076号”的裁定,对四被告分别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10000元。
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10000元。
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70000元。
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
据悉,自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宣判日至法定的10天上诉期满,四名被告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