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审理赛鸽弊案有法可依
2011-09-28 1:35:41
在我国,赛鸽运动属于群众体育范畴,因此,我国的赛鸽运动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框架内开展活动,并且依据《体育法》来分析和处理赛鸽运动中发生的各种问题。发生的问题由于性质、情节的不同而属于不同性质的矛盾,应由不同的机构,采用不同的方法来处理。《体育法》是包括社会体育,学校体育,竞技体育在内的一切在中国境内开展的体育活动的法律保障和行为规范。
为什么有些人乐于把赛鸽说成是“竞技体育”
有些人乐于把赛鸽运动说成是“竞技体育”项目,但是从参与赛鸽运动的人员构成来看,来自社会各个层面,充分体现这项运动的“群众性”,而且绝大部分鸽友属于业余养鸽,各级信鸽协会均是“松散型”的社会团体,与竞技体育中的“专业队”有本质的区别。国家体育总局给赛鸽运动划归到99项群体项目之中,是因为赛鸽运动符合《体育法》第二章,“社会体育活动应当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遵循因地制宜和科学文明的原则。”《体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对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因此,,中国信鸽协会依法管理中国境内的信鸽运动,而“中鸽协”又隶属于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从管理体制和隶属关系上也可看出,国家已经认定赛鸽运动的性质是“社会体育”。社会上有些人,包括某些地方信鸽协会和某些地方的公安司法机关把赛鸽运动定性为“竞技体育”是不准确的。造成这种定性不准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如某地鸽会组织特比环大奖赛,某鸽友的鸽子获得冠军,应该得到丰厚的奖金。但裁判组和鸽会均认为冠军鸽涉嫌“飞正常飞行”,而取消了该鸽的成绩。鸽友不服鸽会和裁判组的裁决,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这时当地体育局出面找到法院,拿《体育法》的第三十三条说事:“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法院也是第一次碰到“赛鸽案件,”并无案例可供参考,再加上信鸽协会的主管部门——体育局出面,手里还拿着白纸黑字的《体育法》,法院最终未与立案。笔者以为,鸽会之所以“见好就收”,而不愿意追究这位会员作假骗取奖金的刑事责任,主要是没有精力被官司缠身,在法院打官司讲求“谁主张、谁举证。”这取证工作是要有很大的工作量的,一个业余的群众团体,哪有那么大的精力去打旷日持久的官司呢?用《体育法》第三十三条“挡”一下,达到法院不立案、裁判组裁决有效的目的就“见好就收”吧。有一些地方的公安司法部门也认为赛鸽运动属“竞技体育”,所发生的纠纷应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而不属司法管辖范畴,从而不予立案。这个问题的成因可能有三条:
一、确实没有接触过赛鸽案件,也无前例可循,不想作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二、对《体育法》生疏,只看到了《体育法》的第三十三条,没有看到第五十一条的有关内容。
三、受“人情”左右。案件的“当事人”托人来说情了,与其立案后偏袒一方而犯错误,不如以《体育法》第三十三条作挡箭牌,来个“不予立案”或“不予受理”,最巧妙。
竞技体育中的弊案司法机关也有权立案调查
以“竞技体育”为借口把公安司法部门拒之门外,或以“竞技体育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为托词不予立案的。都是对《体育法》的曲解。
《体育法》第五十一条明文规定:“利用竞技体育从事赌博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协助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有贿赂、诈骗、组织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足球是典型的竞技体育,中国开展的声势浩大的足球打假、扫黑、反赌行动就是公安司法惩治竞技体育中违法犯罪的最有说服力的案例。因此,笔者认为,公安司法能否对赛鸽舞弊、骗取奖金的案件展开调查,并且立案,使其进入司法程序并成为公诉案件,问题的焦点不在于赛鸽运动是属于“社会体育”还是“竞技体育”,而是在比赛过程中是否有人为了经济利益操纵比赛,(如中足协前负责人谢亚龙、南勇、张建强)是否有人收受贿赂利用执裁的权力偏向一方。(如被称为“金哨”的裁判陆俊,收受“上海申花”35万元贿金,偏向申花,使其夺冠)是否有人弄虚作假使自己夺冠,骗取高额的奖金(如近期天津揭露和惩治的赛鸽舞弊案)
此类问题已经远远超出“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范围。因为在现场执裁的陆俊作出的一些不符合实际的判罚不是水平问题,不是其所站的位置造成的视觉误差问题,而是赛前就有“让申花赢球、夺冠”的预谋,因为作为中足协裁判委员会主任的张建强赛前就和陆俊打了招呼,要陆俊对“上海申花”照顾照顾,并暗示陆俊:“如果申花赢得比赛,会有所表示。”请问,类似这样的比赛,“仲裁委员会”还有什么作用?能把幕后的交易“仲裁”出来吗?而公安机关有能力使这一切大白于天下,据笔者了解,无论是谢亚龙、南勇还是天津赛鸽舞弊案的犯罪嫌疑人,只要进了警局,那就是“竹筒倒豆子”,全撂。法律是威严的,正像古人所说的:人心似铁,国法如炉,炉能化铁。
赛鸽舞弊案主要集中在奖金额较大的幼鸽特比环赛、大奖赛及其指定鸽赛、公棚赛等赛事上。作弊的表现形式很多,但只要涉嫌作假、骗取奖金的,只要锁定了足够的证据,均可以效仿“天津模式”解决,即:以“诈骗案”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争取立案调查,办成公诉案件。这样比在人民法院起诉、打官司的“自诉案件”来得快捷,不仅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由公安部门完成,而且也更具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