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

2011-09-01 15:15:42

 连云港市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信鸽公棚竞赛活动的指导和管理,规范信鸽公棚竞赛申报工作,切实维护和保障信鸽竞赛参与者的利益,依据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信鸽活动管理办法》、 《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和中国信鸽协会制定的《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以及江苏省社体中心{2010}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信鸽公棚赛属于体育比赛范畴,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信鸽活动管理办法《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申报。未申报,擅自举办信鸽公棚赛,扰乱信鸽市场秩序的行为,连云港市信鸽运动协会将上报市体育总会和江苏省信鸽信鸽协会予以严肃处理,并通过媒体向全省通报,其产生的后果由公棚自己承担。 第二章 公棚竞赛申报条件 第三条:举办信鸽公棚赛必须于赛前上报的相关材料 (一) 当年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当年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 加盖主办单位公章的《竞翔规程》(A4规格黑白文字和图片稿); 规程中必须明确:1.监赛单位为连云港市信鸽运动协会; 2.主办单位独立承担民事、经济和其它法律责任; 3.必须注明完税办法。 (四) 加盖主办单位公章的“举办信鸽活动申请表”、“保证书”,(租赁、承包性质的公棚,还应由产权单位在保证书上加盖公章); (五) 与连云港市信鸽运动协会签署的竞赛协议书; (六) 由公棚拟定,经市信鸽运动协会初审合格的“公棚赛竞赛规程”(打印件 )。 (七) 土地使用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载明经营内容范围,与公棚举办活动相一致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体育主管部门、 连云港市信鸽运动协会、认可建立公棚的文件。 (九)比赛保证。办赛单位和连云港市信鸽运动协会签署保证书,明确承担的经济、民事、法律等责任,以及对奖金总额兑现等作出明确承诺。公棚应在申报的同时,将当年竞赛所设定奖金总额的60%作为保证金,存入市协指定的银账号,届时,其奖金需在市鸽协监管下颁发,采用此种方式者,市鸽协将出具存款证明。 (十) 监管费用:公棚奖金总额在100万元以内的,市鸽协向其收取监管费一万元;奖金总额超过100万元的,其超出部分以0.5%核收监管费(该费用用于支付常规检查、预决赛督察以及裁判员执裁津贴、交通、差旅等相关费用)。公棚不得直接向裁判员支付任何费用。 第三章 监赛管理 第四条:连云港市信鸽运动协会按照《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和《信鸽活动管理办法》、《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对公棚办赛资质予以审核,对不具备办赛资质的公棚不予监管。对具备办赛资质,上报办赛材料齐全的公棚,启动申报程序,逐级报批。 第五条:经江苏省信鸽协会审核、批准的公棚赛,允许公棚在《竞赛规程》、相关网站、杂志等媒体刊载、公示江苏省信鸽协会批复的文件。 第六条: 连云港市信鸽协会配合市体育总会、江苏省信鸽协会对我市公棚管理状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对管理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翌年停赛的处分。并在信鸽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公布处分决定。涉嫌欺诈行为构成犯罪的,协助参赛者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 已批准办赛的公棚,擅自更改《竞赛规程》相关内容。比赛施放地必须与竞赛规程载明的地点、空距相一致。遇特殊情况时(天气、路障、恶意围观等),允许变更施放地点,但实际空距不得缩减。 (二) 未按相关规定对赛鸽实施免疫接种的,出现疑似疫情瞒报、谎报的; (三) 未及时公布收鸽数量或公布羽数不实并做虚假宣传的; (四) 未按《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的规定,合理控制饲养容量,损害参赛者利益的; (五) 对赛鸽飞失、病亡通报不及时、甚至瞒报的; (六) 未履行承诺对赛鸽进行足够次数训放的; (七) 在预、决赛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八) 挪用、拖延发放获奖者奖金、甚至侵吞奖金的; 第七条:加大信鸽裁判员的管理工作力度,加强对执法裁判员的监督。对擅自参加未经审批的公棚赛执裁工作的裁判员,连云港市信鸽运动协会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公棚赛主办单位作为在市民政部门、工商部门注册的经营性企业,应严格执行企业法、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组织办赛奖金和拍卖所得的发放责任。在规程中必须承诺所有奖金及时发给获奖人,并独立承担由此引发的民事、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经审核批准的公棚赛,必须接受连云港市信鸽运动协会的监赛。连云港市信鸽运动协会派出裁判员负责首次查棚、预、决赛集鸽上笼、运输、司放、报到、成绩审核工作。集鸽工作结束后,公棚必须向裁判长呈交实时打印的、随机集鸽顺序的原始数据单。裁判组应在第一时间组织裁判人员实施核验、封棚作业。 第十条:公棚赛的主办单位必须做好信鸽的防疫工作,遵守国家及地方疫情防控指挥部的部署和规定,保证按防疫要求达标。 第十一条:公棚赛的主办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信鸽活动管理办法》,执行中国信鸽协会制定《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接受当地体育、工商、税务、市容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本市公棚企业必须接受市体育总会、连云港市信鸽运动协会管理和指导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申报,认真履行职责的公棚,以及对信鸽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鸽协将在对其表彰的同时报请上级业务管理部门予以嘉奖。   第二十四条 对公棚与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取消办赛资格、报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罚。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更改比赛时间与地点,造成不良影响与纠纷的;   (二)未经批准,冒用监管协会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的;   (三)公棚擅自更改参赛鸽数据、信息,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四)饲养、管理不善引发赛鸽大规模死亡,造成重大事故的;   (五)未按规定容量收鸽或超限收鸽,故意拖延公布收鸽数量、数据,甚至漏报、瞒报、谎报的; (六)违反《中国信鸽竞赛规则》公棚竞赛有关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章 附则 (一) 凡未履行办赛报批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其举办公棚赛的行为与本会无关。 (二) 凡未经,连云港市信鸽运动协会批准,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冒用,连云港市信鸽运动协会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否则,连云港市信鸽运动协会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公棚应按规定执行,上缴相关费用,如有违规,市体育总会和市信鸽运动协会,视情节给予处罚,并扣除保证金。 (四)本规定之条款与上级体育主管部门、中国信鸽协会下发的规章、文件精神有抵触时,当执行上级规定。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六) 本规定解释权属,连云港市信鸽运动协会。                                                                                  连云港市信鸽运动协会                                                                                  二011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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