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事规则
信鸽公棚赛要按以下规程及要求操作:
第一章 场地器材
第一条 公棚

一、
公棚必须设在有利于赛鸽开家、驯飞,周围环境没有污染,不影响四周居民、机关正常生活及工作的地区。观众区场地应远离鸽舍(20米以外),保证赛鸽不受干扰顺利归巢。
二、公棚总占地面积不少于3千平方米,鸽舍占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三、公棚供电及上下给、排水和消防设施完善。
四、公棚必须设置
隔离棚、
观察室、
消毒室、
饲料库、
电脑室(裁判室)、
组委会办公室及卫生间。
第二条 鸽舍要求

一、
鸽舍应干燥、通风、朝阳,并设晒棚;鸽舍底面用支架连接成网状平面与地面隔离,高度不低于20厘米。鸽舍内不设巢窝,只备栖架,鸽舍前面必须有起飞、落棚的空间,饲养密度限每平方米6羽(不含晒棚面积)。
二、鸽舍搭建应美观、坚固、结构合理,选用无公害材料。
第三条 计时器材
一、公棚必须配备中国信鸽协会认可的
电子扫描计时设备,加装显示设备(大屏幕或监视器),
比赛成绩精确到百分之一秒。
二、公棚必须设双路电源,以保证电子计时系统和计算机正常工作。
三、配备计算机、复印机,保证比赛成绩的及时公布。
四、公棚应设电子邮箱和网址,以便参赛者查询比赛和公棚的有关信息。
第四条 专业人员
公棚必须设专职的管理人员,包括行政、财务、兽医、饲养、训练和计算机操作等,确保公棚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第二章 公棚守则
第五条 比赛限制
比赛收鸽时间不允许超过60天,每次
比赛间隔不得少于5个月。允许同期收鸽进行不同项目和不同名称的比赛。不允许同一个公棚分期收鸽,交叉举办相同或不同类型的比赛。

第六条 公棚管理
公棚必须制定并严格遵守
卫生防疫制度,
管理训养制度,
工作人员守则。
第七条 赛鸽管理
一、严禁病鸽及不符合规则和规程要求的赛鸽参赛。
二、公棚必须设隔离棚,对新人棚赛鸽进行仔细观察,并于一周内接种
新城疫疫苗,定期、定时消毒鸽棚。
三、不得使用变质、发霉饲料。
四、除伤病鸽外,承办单位应对所有赛鸽的饲养、管理、训练同等对待。
五、禁止给赛鸽套
识别环。
六、做好鸽舍卫生、灭蚊和预防其他小动物侵害等工作,努力减少参赛鸽意外伤亡。
七、工作人员必须着统一的工作服并进行严格的消毒后出入鸽舍。
八、加强鸽舍安全保卫和防疫工作,除饲养、管理和监督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进入鸽舍。
九、用信函、电话、声讯台或计算机网络向参赛地区和会员通报收鸽、驯放和预、决赛情况,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通报不得少于3次。协会或委派的裁判员核查赛鸽存棚羽数,核实后的资料须上报监管协会;未经裁判员签字的
查棚资料,不允许对外公布。
第三章 比赛通则
第九条 报名及收鸽
一、团体赛报名
按竞赛规程的要求,以协会为单位报名。
二、个人报名
(一)国际比赛的国内参赛者必须向
中国信鸽协会报名。
(二)公棚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参赛。兼办种鸽舍的,公棚,不得开展“代挂足环,参加本公棚比赛”的业务。否则以作弊论处,向全国通报。
(三)
参赛者必须详细填写报名单或参赛卡,交纳报名费和参赛费。无论何种原因,如在训放开始后仍未交
参赛费者,成绩无效。
(四)对有意不收“特殊身份”参赛者参赛费的公棚(境外会员、协会领导和裁判员等),将以作弊行为向全国通报。
三、收鸽
(一)
幼鸽必须为25-35日龄,并套有所属协会当年
正式足环。
(二)收鸽时间最长为60天,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延长。
(三)由主办和监管信鸽协会派裁判员检查、核实集鸽情况,收鸽截止日10天后,游棚、病亡鸽不能再补送。
(四)当国家授权机构发布某一地区出现禽类疫情时,承办单位有权拒收该地区赛鸽;如在公棚内发现疫情,应由国家检疫部门确认,并视疫情销毁部分或全部赛鸽;公棚应退还会员参赛费(可扣除饲养费),不赔偿参赛者损失。
(五)收鸽时,录人参赛鸽资料后必须现场将原足环密封,训放开始前必须套电子足环。
(六)收鸽结束后,将参赛鸽信息原始数据库和原始材料拷贝封口,连同复印件报送主办或监管协会封存。
(六)收鸽截止日起10天后公布收鸽参赛者名单及有关信息。
第十条 预、决赛集鸽

一、将棚内赛鸽集中,由协会选派的裁判员进行赛鸽
电子足环
扫描,核对号码、检查电子环的灵敏度等工作。期间应密切注意电脑显示屏序号与集鸽数是否吻合。
二、将确认后的赛鸽逐羽放人集装笼内并实施铅封,运送至司放地。
三、预赛和决赛前必须公布参赛者名单、赛鸽足环号码及电子环号码等信息。
四、集鸽完毕,鸽舍应彻底清空、加封。
第十一条 运送
一、装、卸赛鸽时要清点笼数,检查
鸽笼和
铅封是否完好。
二、采取火车运输,司放人员必须随车看守,运输中要倒换鸽笼位置,喂水、喂食。
三、汽车运输在途中停留,必须有3名以上裁判守护(集装笼式赛鸽车除外)做到人不离车并及时倒换鸽笼位置,喂水、喂食
四、到达
司放地点后,必须有3名以上裁判员守护赛鸽,不允许委托他人或监放单位人员代替守护。
五、长距离项目和采用集装笼运输的比赛,可酌情减少司放裁判员。
六、运送赛鸽往返途中,随车人员(含司机)不得夹带任何鸽子。
第十二条 司放
一、
司放点的场地要开阔,有利于赛鸽起飞,司放时间要保密,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司放场地。
二、司放前,让赛鸽充分休息(不少于2小时)。司放后立即开笼时间、地点、坐标和天气情况电告总裁判长。国家赛或省级赛司放时间以司放地天气情况决定。
三、司放时,有雾待清、有雨待晴。遇雨、雾、沙尘暴等恶劣天气,司放裁判长有权更改司放时间,但不得更换司放地点。
四、使用散笼运输,途中如铅封损坏或有赛鸽逃笼,其余赛鸽必须重新加盖
暗记章。
五、在司放前发生逃笼时,司放裁判长有权决定立即开笼,司放时间为逃笼时间。
六、使用集装笼运输,如鸽笼、铅封损坏,必须延期或取消比赛,不得按原计划司放。
七、司放前加盖暗记章,可由监放的信鸽协会提供,也可由司放单位自带。自带的暗记章,必须加封并由监放裁判员开封、审核
所使用的暗记章必须在监放单备注留底备查,并注简单说明。
八、司放地发生
逃笼情况的处理
(一)在司放点准备进程中发生赛鸽逃笼
1、采用散装笼运输,必须重新加盖暗记章。
2、采用连环开启式集装笼运输,必须延期或取消比赛。
(二)等待发令时,发生赛鸽逃笼
1、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控制局面,防止其他赛鸽继续逃笼,最大限度减少逃笼鸽数,其余赛鸽仍按原定司放时间开笼。
2、立即鸣枪开笼。记录发生逃笼的单位及逃笼时间,司放时间为赛鸽逃笼时间。
第十三条 监放
一、
监放单位必须是中国信鸽协会所属县以上的信鸽协会。其他信鸽组织(含俱乐部、

公棚)无权接受监放工作,否则成绩无效
二、监放人员负责对司放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赛鸽笼数、羽数、铅封情况以及司放协会随车裁判员等级、人数、复核司放地坐标,逐项填写监放单并签名,加盖监放单位公章。
三、无比赛承办单位公章的监放单,协会和裁判员不得执行监放任务。
四、担任监放工作的
裁判员必须由司放地信鸽协会选派。由上级指派的异地裁判员只负责监督工作(国家赛、省级联赛及特殊情况除外)。
五、监放裁判员和监放人员必须设2名以上。
六、公棚赛的监放工作由公棚所在地的省级信鸽协会向司放地省级信鸽协会联系执行,否则成绩无效。
七、主办协会应事先与司放地信鸽协会联系执行监放裁判工作。如当地无信鸽协会,必须请上级协会指定离司放点最近的信鸽协会进行监放。
八、监放单位应协助司放单位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四条 名次录取
一、按照
电子计时系统确认的成绩排列名次。
二、比赛中如电子计时系统出现故障,可使用人工计时。不能区分的成绩,名次并列,奖金平均分配;如所有成绩不能区分,则取消本次比赛排名,奖金由在有效报到期内的归巢鸽均分。
三、如在有效报到期内归巢赛鸽数量未达到规程应录取的名额,已排定的名次按规程发奖,剩余名次的奖金由参加决赛获名次的赛鸽均分;决赛无赛鸽
归巢,奖金由所有参加决赛的赛鸽均分。
四、
指定鸽赛、
综合排名及
团体赛名次录取办法按常规比赛规则有关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