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管理

2006-01-30 9:57:53

小水电站运行管理责任制模式探讨
 
 
鲁建范    浙江余姚市小水电开发管理中心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步步深入,目前,我市小电站除个别实行产权转让外,大多数都落实了以承包为主的经济责任制。这极大调动了运行人员的积极性,更提高了电站的经济效益。现就我市在落实责任制方面的几点做法作一浅显的探讨。 1.电站定员及人员组合 我市现有的小水电站装机大多1—2台,单机容量一般在500千瓦以下,年利用小时数平均约为2500左右,人员配备不宜过多。1台机组的电站,一般定员2~3人;2台机组的电站一般为4~6人。平时分二个运行班组,一机一人,丰水期适当加强。出于人员协调和经济利益上的考虑,对单机电站最好采用家庭化管理模式,使其以站为家,全身心地投入电站管理,同时可以避免非家庭化组合班组间的抢发现象,杜绝人为浪费水量、水头。对2台机以上电站,宜采用以一人为主承包,其它运行人员由其聘任的运作方式,但运行人员都必须具备上岗条件。 2.电量考核 电量考核是电站责任制的关键。考核制度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电站的效益。目前较为普遍的是分基数内、基数外两档进行考核。电站发电量在基数时,运行人员的工资一般定在略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水平。基数外电量的单位电能工资要高于基数内电量的单位电能工资,以提高对运行人员的“刺激”。电量基数的制定一般也以略低于电站多年平均发电量为宜。电站发电量等于多年平均发电量时,运行人员的工资基本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持平。这一方面保证了运行人员的基本收入,另一方面又能调动运行人员的积极性,促使其多发电,达到电站与职工双赢的目的。对径流电站基数外电量的单位电能工资的核定尚应考虑其特殊性,因为径流电站基本无调节库容,当上游来水很小时不能连续发电,但其压力前池及引水渠道等设施又能存蓄一定的水量。如某电站,积累一昼夜的水量可供发电1小时,对该电站基数外电量单位电能工资的制定,一般应使运行人员在这1小时的发电工资相当于当地社会日平均工资的一半。如果过低,运行人员可能会放弃发电,转而去干其它工作。另外,对有调节能力的电站,尚应根据调节性能好坏对峰谷电量进行分别考核。 3.无功考核 由于电网对电站功率因素按0.8进行考核,每少发1千乏时无功电量,罚款0.05元,多发不计费。而小水电站往住会由于丰水期电压偏高或弃水期抢发有功等原因造成机组无功不足,使电站效益受损,所以必须实行无功考核。发电机的额定功率因数为0.8。弃水期时若以电流不超额定值为控制条件,用提高功率因数的方法,提高有功功率输出,由于单位有功电量的电价大大高于少发单位无功电量的罚款,这对电站来说,多发有功仍划算。故为鼓励运行人员在弃水期多发有功电量、不以少发有功电量为代价减少无功罚款,在制定无功考核制度时,运行人员每少发3千瓦时无功电量的罚款宜少于发每千瓦时有功电量的工资。在弃水期欠发的无功电量促使其在平时补足。 4.设备完好率及维修费考核 为防止电站设备遭受不正常破坏,尚需对设备完好率进行考核,规定在承包期满后应保持的设备完好程度。必要时,可聘请机组生产厂家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帮助认定。对日常维修费可按固定资产或发电收入的一定比例包干。 5.实践意义 小水电站运行管理责任制在我市陆续开展已有多年。但由于一开始在这方面的经验不足,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曾发生过几起经济纠纷。如去年我市一村电站,以投暗标的方式招揽电站承包人,允许非电站职工参加。结果某人以年上交额接近年产值2倍的价格中标,事后又反悔上访到市信访办。后经行政干预废除协议,但2万元违约金被扣除,电站也因闹纠纷停发多日,造成两败俱伤的局面。为防止类似事情的再次发生,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应建议各地不用最高标中标的招标方式,并提出了上述指导性措施,供各电站参考。各地普遍将此作为制定责任制方案的依据,反馈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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