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鸽与民法(一)

2005-09-19 20:32:38

信鸽与民法(一)     《鸽与民法》说的是因“鸽”产生的民事纠纷,依照民法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行为,其主要涉及到所有权(即鸽主对鸽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债权(返还不当得利)、无过错责任和损害赔偿民事权益。    《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此条规定,鸽友们应掌握住两点:1、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之间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不存在领导、上级与下级的隶属关系;2、民法主要调整的财产关系。鸽子是物,具有财产价值。公民个人依法饲养的信鸽是公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一旦遭到侵害,不管侵害者是公民个人或者是企业单位或者行政机关,双方此时的地位是平等的。因此,鸽友们的信鸽利益一旦遭到侵害,不管加害者是谁,鸽友们均可依法保护自已的利益。    《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蓄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案例:“限期拆除鸽棚令”损害赔偿案始末。     四川省A市某企业,为迎接市卫生、环保、交通、安全等部门的大检查,争创A市卫生环境美化文明单位。认为职工养鸽有损环境卫生和美化。起初有关职能部门劝养鸽职工拆除鸽棚,职工据理力争,双方各执已见。怕事的拆鸽棚,过了风头,又建棚,并且越建越大。不怕事的不但不拆鸽棚,说“鸽子是我合法的私有财产,受到法律保护。谁敢拆我鸽棚我将行使正当防卫。”此时,企业党委作出了:“坚决维护企业形象和整体利益,限期拆除鸽棚的决定”。此令一出台,一些反对养鸽职工赞扬领导敢动真格。大部分养鸽职工先后拆除了鸽棚,连养了几十年老鸽迷,赛绩辉煌的好手也挥泪拆棚斩鸽。离限期最后一天,乙公民的鸽棚依然屹立在房顶上。当乙公民上班以后,企业有关部门派人来到乙公民的鸽棚,前后不到半个小时,乙公民几十年精心培育的优良种鸽、赛鸽全遭劫难。当乙公民赶回鸽棚,顿时昏倒房顶上。     此次信鸽大劫难,公民乙损失近二万元。在鸽协会支持下,以公民乙等二十六户养鸽主为原告,向企业所在地基层的,人民法院提起了“损害赔偿”的共同诉讼。法院受理后公开审理此案,旁听者座无虚席。法庭辩论中,原告以及双方诉讼代理人律师展开激烈的雄辩。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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