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鸽与民法(二)
2005-09-20 19:37:28
第一轮辩论:
原告方认为:养信鸽和鸽协会是合法的,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其理由是:一、组织合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地方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社会团体,其会员资格经其认可的,受其保护;二、信鸽是鸟类。国家环保部门和国务院已要求全国各省建立“爱鸟周”,信鸽在法律、法规保护之列,况且,国务院九二年六月二十八日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城市禁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鸽子不在该条禁养之列。
三、信鸽,是经国际体育组织和国家体委认可的体育竞赛项目,已由国家和地方体育法规明文规定。四、信鸽竞翔活动,已纳入全民健身活动的一个项目,养信鸽本身就是精神文明建设。全国总工会号召各级组织认真安排好职工每周二天的休假日。养鸽正是职工陶冶情操的活动,它可以使职工精神上得到愉快,从而使职工不参与或少参与不健康的活动。五、信鸽是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根据民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破坏,否则将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六、《限期拆除鸽棚令》是违法的,无效的。因为“信鸽、养鸽、鸽协都是合法的,并且也是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受其法律保护。”法律所允许的、保护的,一个企业颁发的《拆除鸽棚令》,却要禁止、取缔受到国家保护的私有财产,以及国家体委和全国总工会提倡的体育活动,这说明了企业领导不懂法,或都是“权大于法”的错误观念。所以是无效的,给养鸽职工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方答辩:
《限期拆除鸽棚令》是应企业多数职工的要求,也是响应政府号召,维护企业的声誉,争创卫生、环美文明单位,维护企业内部安定团结,维护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经基层组织表决,企业党委集体讨论过通的。它是广泛民主的体现,也是企业自主权的表现,应当得到支持。并称,鸽子给企业造成的危害有以下几方面:1、严重影响企业环境美化和环境卫生。2、给企业和职工造成损失。由于鸽粪对上述器材腐蚀,而提前报废;由于鸽子常飞到职工阳台的花盆上,名花、好花常常发生口角,甚至打架。
综上所述:《限期拆除鸽棚》是在鸽子已经给企业、企业职工造成危害,在群众的强烈要求下,经民主讨论、民主集中出台的,其动机是消除鸽子给企业和企业职工带来的危害,目的是安定企业和企业内部团结,使企业成为卫生、环境优美的文明单位。企业党委决定的《限期拆除鸽棚令》应当得到法庭的支持。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