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源县信鸽协章程

2012-02-08 13:22:50

新源县信鸽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县信鸽竟翔运动的管理,推动信鸽竟翔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家有关制度本章程,(中国信鸽协会简称中国鸽协。英文为“CHINSERACING  PIGEONASSOCLATION”缩写为“CRPA” 第二条           新源县信鸽协会隶属新源县文体局业务管理。新源县些个协会由本县信鸽爱好者组成,是自愿参加的非赢利性的信鸽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党组织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精神要求,成立党组织并开展活动,按照《伊犁州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要求,自觉开展自律、诚信建设。 第四条           县信鸽协会的宗旨是组织和团结全县信鸽爱好者,遵守我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指导发展我县的信鸽运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提高信鸽竟翔和品评水平,培育优良的信鸽品种,冲进伊犁,走向全国;增进与各县(市)信鸽协会和会员的友谊,加强与伊犁鸽协和自治区鸽协的联系与合作。 第五条           县信鸽协会受县文体局的业务指导和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信鸽协会设在县青年节5巷11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县信鸽协会市根据自治区及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协调县信鸽运动的发展,提高信鸽运动水平,新源县信鸽运动的进步,其业务范围包括: (一)    管理、宣传和普及信鸽运动,指导文明养鸽、科学养鸽,组织广大爱好者积极参加信鸽活动,增进友谊,加强团结,提高信鸽竟翔和品评水平。 (二)    负责协调、组织全县信鸽各类竟翔活动,及各级信鸽竞赛,加强会员协会之间的联系交流,增进信鸽爱好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三)    竟翔业务包括普赛、冠名赛、品评赛、全国性联赛等。 (四)    负责组织信鸽理论、科学和经验交流工作。 (五)    培育优良品种,命名全县品系。 (六)    开展与发展有关的经营活动,为信鸽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制。 第九条  申请加入新源县信鸽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第十条  会员拟入协会的程序 (一)    提交申请报告 (二)    口头申请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的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愿;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        坚持文明养鸽; (五)        信鸽训放有信鸽协会统一训放,私自训放,后果自负。 (六)        信鸽协会的财务,每次活动公布一次,由监督委员会审核。 (七)        会员必须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 (八)        会员间严禁挑拨是非,破坏协会稳定。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规定的行为,经协会常委会表决通过,坚决予以通报处分、罚款或永久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任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县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    审议常务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须或延期换届的,须有常委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常委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熟悉信鸽业务,在鸽界有较大影响; (三)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罢免或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常务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源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   会费收入; (二)   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款; (三)   体育行政部门的拨款; (四)   有偿服务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 (五)   利息;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是、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须注销的,由常委会提出终止动仪。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终止,须在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会议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委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窗体底端   窗体底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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