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鸽会该如何走向规范之我见(冯微奇)

2006-07-03 9:18:19

     正如吴黎锋秘书长在《中华信鸽》(2006年3月31日出版)杂志刊出的〈〈大奖赛的一波三折〉〉一文中所言:四年里,温州大奖赛奖金从30万提高到130万,由于缺乏经验,比赛出现一波三折,今年的大奖赛特比环从13000枚滑落到了7500枚。按常理来说,已经办了4届的比赛,哪里还会缺乏经验,应该是经验丰富才对,那么为什么还会缺乏经验,我想应该是没有总结经验或者是不善于总结经验。〈〈大奖赛的一波三折〉〉一文还提到,会员参赛热情之高出乎意料,但要办好大奖赛不能光靠会员的拼搏热情,还要有一个办事认真的干部班子,大奖赛才有保证。那么温州大奖赛走向低谷,是不是没有一个办事认真的干部班子呢?从文中不得而知。拜读此文后,我感想颇多,由感而发:鸽会领导工作是辛苦的,是吃力不讨好的活,但“在其位,谋其政”,应该多多总结经验,领导温州大奖赛走向辉煌。下面就如何规范鸽会的一些做法谈谈个人意见,实有“得陇望蜀”之意,决无讨伐个人之野心,仅供参考,若能促使鸽会管理再上一个台阶,实为本人之幸事。一、 紧跟形势,“依法治会”      中央提出“依法治国”,各级政府、部门、单位趋之若婺,紧跟步伐,提出“依法治×”,我们信鸽协会是否也应该“与时俱进”,实行“依法治会”呢!我想这是形势所逼,时代在前进,会员素质在提高,不“依法治会”是不行了。假如我们协会不紧跟时代步伐,那么有可能迟早会被我这“贝利”的嘴巴言中。就拿2005年的大奖赛来说:协会确定了〈竞翔规程〉,会员购买了足环参赛,就可以说协会与会员之间形成了“民事合同关系”,那么鸽会怎能随意单方面修改呢?如:首先,鸽会确认个别“无副环”的足环为有效足环,损害了其他鸽友的利益,若该足环鸽决赛拿到好名次,那么麻烦来了,若承认成绩,其他会员不同意,若不承认成绩,该会员不同意,鸽会最终可能“官司”缠身;其次,修改放飞计划;再次改变放飞方式。从《民法》角度来看,都是违约行为。这样的操作方式怎能让会员满意,也难怪这次比赛后“蜂”人“纷”语特多。因而希望鸽会能在组织一次活动时,应当在不违法的前提下作出,否则在赛鸽活动市场化的大环境下,会出现承担违约责任的后果。二、“不成规矩”哪来“方圆”      鸽会成立已有几十年,至今仍没有一项处理事务的规矩及制度,还在大行“人治”,“人治”有其优点:办事灵活性,处事果断性;但也有其缺点:办事不规范性,处事独断性。鸽会作为群众团体组织,目前阶段,个人认为应该是“人治”与“制治”相结合,我们应多多制定办理事务的各项操作“规矩”,以“规矩”来规范事,使“人”按“规矩”来处理事。比如说:2005年的大奖赛赛鸽训放,一拖再拖,最后赶上了可以“预知“的禽流感,让幼鸽赛变成了成鸽赛,会员怨声四起。其实在训放方面就可以立个“规矩”,从训放的时间确定来说,先定一个训放计划,遇恶劣天气顺延,但不是“无原则”的顺延。中鸽协对训放有规定:“有雾待清,遇雨待晴”,该规定不是让“人”去决定放或不放,而是让“天时”决定放或不放,当然,集鸽、开笼的时机还是由裁判长决定,这就是在“规矩”的前提下,考量裁判长智慧。裁判长应该具备对天气预知的一定水平,拿温州来说,每年的“暖湿气流”和“冷空气”有一定的规律性,掌握这规律性,再结合现今发达的科学天气预报,就不难决定集鸽、开笼的时机了。温州有好几次在雨天集鸽,施放地晴天放鸽,都取得不错的成绩,这就是很好的例子。所以说,我们应该建立制度,在制度的规范下进行“人”的操作,应该防止过多的人为因素渗入。三、 集思广益,充分发挥会员的积极性   毛主席说:“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群众是力量之源”。作为群众团体性组织更应该做好群众工作,发挥会员的作用,不能“因噎废食”,不能因会员对2005年的大奖赛提提建议,实施监督权而全面禁止,如在2006年的大奖赛规程第七条第8项中规定:在赛季期如出现任何特殊情况,市鸽协有权作出决定,会员不可干涉。这不是明白着剥夺会员的建议和监督权吗?我查阅当前全国乃至世界信鸽比赛的规程,这规定应该是独一无二的。这也是违反中鸽协及温州鸽会的章程规定行为,中鸽协章程第十条 规定: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我想假如鸽会做出的决定是对的,是为广大会员利益考虑的,还怕会员非议吗?假如做出的决定是错的,让会员实施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不是更有利于温州鸽会发展吗?2006年的大奖赛环在大好形势下滞销,我想可能也与这样的规定有关。因此,我想我们鸽会应该从观念上实行转变,充分发挥会员的积极性和能动行,集思广益,更好地为会员服务。四、“会员代表大会”不可避而弃之       我问过一些会员,温州鸽会成立几十年,开过几次“会员代表大会”,有说一次,有说两次,有说从来没有。看来,温州会员代表大会开会应该是少之又少,那么为什么不把“会员代表大会”开会制度化呢?中鸽协的章程规定:第十四条  中国信鸽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委员;三)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我想温州鸽会章程不会没有这些规定吧!如果有,那么象2005年应禽流感这样影响130万大赛的重大事项为什么只是让“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来决定放与不放呢?“委员会” 或“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有征询广大会员意见吗?能广泛代表会员利益吗?再说,根据中鸽协的规定,“常务委员会”是无权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因此,我认为决定重大事宜,应该发挥“会员代表大会”的作用,才能杜绝流言。五、“事务公开”是最好处事方法     现在连村一级的集体组织都实行“事务公开”,何况我们团体组织,只有实行“事务公开”,才能更好的发挥会员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才能更有利于鸽会的健康发展,更有利温州信鸽事业的稳步前进,更有利于发挥鸽会领导的聪明才智,使流言不攻自破,促使鸽会领导大胆的前进。温州鸽届历史上就出现事务不公开导致公款被挪用事件,这是值得痛惜的事情,我们应该总结经验。再则,如这段时间鸽届中流传这“大奖赛逃笼事件”,只要我们鸽会对事件的来龙去脉详细的公布出来,我想会员会理解的,“逃笼”是信鸽竞翔中的一项正常情况,《2002年信鸽竞翔规则与裁判法》中就明确规定了逃笼的处置办法,只要我们按规定处置了,就无可厚非。六、“严于律己”方能“束之于人”     前不久,温州市体委发文要求温州鸽协加强的其他组织举行的比赛进行管理。这是大快人心之事,只有逐步管理规范,才有温州信鸽事业美好的未来。所以我希望温州鸽会先从自身规范入手,再推出规范其他组织的可操作性的步骤及方法。会员期待温州有一个规范的信鸽市场。     以上仅代表个人的一些胡思乱想,如有不妥,欢迎批评指正。                                                                                      (冯微奇)

评论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