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縣賽鴿協會海上競翔比賽規則

2006-02-09 23:55:51

▍比賽規則
圖說:
台南縣賽鴿協會海上競翔比賽辦法  (2002.12.10) 本辦法適用海上競翔比賽訂定之。 參加海上競翔比賽鴿,必須配戴賽鴿協會之足環,並繳清海上競翔必要之費用,始得參加比賽。(第一次參加之友會不在此限) 外縣市參加海上競翔之單位,須在該季公訓前三個月,填參加比賽申請書,向本會提出田請參加比賽,逾期未申請者,本會可拒絕該單位參加比賽。 海上競翔之比賽鴿報到,各單位應以核定公訓開始日期三星期前,檢具參加鴿號清冊壹份,向本會辦理比賽鴿報到,以便辦理報關手續,逾期一概不予受理。 海上競翔比賽,報鴿費每羽收新台幣參佰元整。(該項費用包含海上、陸上運輸費、行政費等) 在公訓或比賽期間,如發現某單位提報之報鴿數與實際參加鴿數不符者,自發現日起拒絕承載該單位之比賽鴿,並視該單位自動放棄該季比賽論。 海上競翔之比賽最低有格分速,春季比寶以650公尺、夏季比賽以700公尺、秋季比賽以600公尺計算之。 凡參加比賽之鴿隻,為公平起見目92年度春季比賽起一律強制參加代訓。 海上競翔比賽集鴿前或裝船前.遇海上颱風警報發佈(警戒地區)時,即予停止比賽並得順延比賽之。(公訓關如遇上述之情形時,春、夏、秋季比賽皆取消該次公訓,以跳關處理之) 凡經比賽且已見成績,第二關卻因颱風來襲或人為不可抗力之因素而暫停放鴿,則保留該關並順延之,致於放鴿地點亦是第二關之既定地點(如連續發生亦同) 任一關,交集鴿當日中午十二時前,未解除颱風警報時,即停止該關比賽。 發生第九條之情況時,如係在集鴿前得知該訊息,各單位仍須按該關預定之集鴿時間辦理集鴿手續。(各單位另有規定者除外) 各季比賽第一、二、三、四之任一關,比賽鴿裝船出航後,遇人為不可抗力(包括運鴿船故障)或惡劣之氣候,致使放鴿船不能到達放鴿地,而半途折回時.則該關取消比賽並跳關處理之。(本條文並適用於公訓)該關比賽鴿,原船載回小琉球或高雄港外海或本縣適當地點放鴿。(如比賽鴿已裝船,但卻未起航,就因惡劣天候之威脅不克出航,則該關順延之) 各季比賽未見成績之頭一關,如因惡劣天候或其它不確定之因素,不能放鴿而原船載回,則關次照跳但放鴿地點不變之方式處理(即第一關放鴿不成、第二關要以第一關之放鴿地點辦理之,第二關再放鴿不成、第三關仍以第一關之放鴿地點辦理,以下類推。其中如在第二關順利放鴿、第三關比賽則按第三關之放鴿地點繼續辦理)。 為不枉費公訓之意義,各季比賽,在公訓期間,如因天候欠佳,未能在既定之放鴿時間辦理放鴿,則可順延15分鐘放鴿。順延當中、天候仍未見轉好、亦可再順延15分鐘辦理放鴿。如經二次順延仍不適合放鴿則原船載回小琉球海域或高雄港外海或本縣適當地點放鴿。至於正關比賽,仍按往例辦理,即放鴿時間一到就辦理放鴿:如遇天候不佳、不適合放鴿,則原船載回小琉球海域或高雄港外海或本縣適當地點放鴿。 比賽期間,在運鴿船出航前夕(即星期六中午12時前),得知中央氣象局發佈風力九級以上之惡劣天候,船公司基於安全之考量、要求停航,本協會亦應暫停該關次之比賽,順延下周繼續辦理。(如逢各季比賽公訓關,則以跳關處理之) 每季的最後一關如因天候之因素,致使放鴿船無法到達放鴿地而半途折回,則該關不計,順延處理之。(如再次發生上述之情形,仍繼續順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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