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例前養家禽可免殺
2006-03-20 19:12:17
【大公報訊】記者關可臨報道:禁止散養家禽條例已經生效,不過政府昨日向立法會提出修訂法例建議,容許在禁止散養家禽條例實施前已經飼養寵物家禽的人士獲得豁免,但有關人士需要向當局提交足夠證據作證明。另外,如果任何人以虛假證據獲得豁免,將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一萬元。
衛福局及漁護署官員昨日出席一個立法會小組委員會時,為了照顧小部分飼養家禽作寵物的市民的需要,政府建議就《2006年廢物處置條例(修訂附表4)公告》及《2006年公眾衛生(動物及禽鳥)(禽畜飼養的發牌)(修訂)規例》作出修訂,將在禁止散養家禽法例生效前已飼養寵物家禽的人士,列為獲豁免人士。
希望申請人士需要向漁護署署長提供足夠證據,證明有關的家禽在禁止散養家禽法例生效前已被作為寵物飼養,才可獲漁護署署長考慮給予豁免;而如果沒有足夠證明,則需以法定聲明形式申請豁免。市民獲豁免後,將需要為家禽注射疫苗及讓漁護署抽取家禽糞便樣本檢驗。
當局提交立法會的文件指出,任何人如果提供虛假或不正確的證據以使某家禽獲得豁免,即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一萬元。同時,修訂建議漁護署可根據就豁免施加的條件,派員到有關處所巡查,以確保有關的生物安全措施和其他相關的條件已被遵守,如有關條件被違反,豁免可被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