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信鸽协会文明、科学养鸽规定

2006-05-23 8:38:18

宁波市信鸽协会文明、科学养鸽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信鸽饲养活动的管理,保障信鸽活动的有序发展,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依据《宁波市容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宁波市信鸽饲养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市信鸽活动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主要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信鸽驯养活动。     第三条  信鸽饲养活动实行适度控制、有序发展,持证养鸽的原则。会员驯养信鸽应当依法文明养鸽,不 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并主动处理好相邻关系。     第四条  会员驯养信鸽必须持有中国信鸽协会的会员证,并按照市信鸽协会规定,每年定期办理年度审核 、注册手续。一年内未办理审核、注册的,不得在本市驯养信鸽。     第五条  新建鸽棚应符合规定,严格执行《宁波市信鸽饲养活动管理暂行规定》。鸽棚的材质必须轻便, 结构牢固,外观美观,色彩与周围环境相一致。鸽舍要求每周定时消毒或信鸽疫苗接种等防疫措施。     第六条   会员驯养信鸽,不得敞棚驯养,每日定时进行驯放。夏令时间为上午5:30-8:00; 下午5:00-7:00;冬令时间为上午6:00-8:00;下午4:30-6:30。     第七条   驯养信鸽的会员必须接受环境卫生部门、社区居委会和群众的监督,应采取有效措施,每日清扫 两次,做到鸽粪不落地、落墙。鸽棚要有防止污染建筑物公用水箱水源的措施。社区居委会可定期公布展地信 鸽协会会员名单。     第八条   信鸽饲养人违反本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执照《宁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规定处理,拒不整改的会员,将被处以开除会籍的处理。 宁波市信鸽协会 2006年5月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