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赛鸽协会章程

2012-08-21 9:08:03

  惠州市赛鸽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惠州市赛鸽协会。英文为:“Huizhouracingpigeonassociation ”,缩写为:“HZRPA”。   第二条 惠州市赛鸽协会的组成团体性质是:是由惠州市赛鸽爱好者自愿结成;非营利的联合性、地方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惠州市赛鸽协会的宗旨是:组织和团结赛鸽爱好者、遵守我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指导发展赛鸽运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提高赛鸽竞翔和品评水平,培育优良赛鸽品种,冲出亚洲,走向世界。   第四条 惠州市赛鸽协会接受惠州市体育局和惠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惠州市赛鸽协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惠州市麦地路12号1栋2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惠州市赛鸽协会是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统一组织、协调赛鸽运动的发展,提高赛鸽运动水平,促进社会精神文明的进步,其业务范围包括:   (一)管理、宣传和普及赛鸽活动,指导文明养鸽、科学养鸽,组织广大赛鸽爱好者积极参加赛鸽活动,增进友谊,加强团结,提高赛鸽竞翔和品评水平。   (二)根据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国际体育组织有关规定,负责协调、组织参与各地区和国际性的比赛。促进国际交流,增进与各地区信鸽协会的友谊。   (三)负责协调、组织、举办赛鸽竞翔体育活动,加强会员协会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赛鸽爱好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四)拟定有关赛鸽管理及竞赛规则。   (五)负责组织参加赛鸽裁判员的培训工作。   (六)负责组织赛鸽理论、科学和经验交流工作。   (七)培养优良品种。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惠州市赛鸽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爱赛鸽运动,支持本会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接受本会的管理和监督。   (六)遵守国家法令和政府部门有关规定,坚持文明养鸽。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惠州市赛鸽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赛鸽业务,在赛鸽界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为:团体会员200元/年;个人会员100元/年。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2年4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惠州市赛鸽协会   201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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